立法会CB(3) 1982/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45号
分别在1999年7月14日星期三、1999年7月15日星期四及
1999年7月16日星期五每日上午9时正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S.B.S., J.P.(在1999年7月15日缺席)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S.B.S., 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S.B.S., J.P.
李国宝议员,J.P.(在1999年7月16日缺席)
李华明议员,J.P.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在1999年7月16日缺席)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J.P.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S.B.S., J.P. (在1999年7月16日缺席)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G.B.S., 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 1999年7月14日、1999年7月15日及1999年7月16日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 J.P.
- 只在1999年7月14日及1999年7月15日出席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G.B.S., J.P.
- 只在1999年7月14日及1999年7月16日出席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G.B.M., J.P.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G.B.S., J.P.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G.B.S., J.P.
- 库务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J.P.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梁永立先生,J.P.
- 工商局局长
- 蔡莹璧女士,J.P.
- 只在1999年7月14日出席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萧炯柱先生,J.P.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J.P.
- 房屋局局长
- 梁展文先生,J.P.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王倩仪女士,J.P.
- 只在1999年7月16日出席
- 工务局局长
- 李承仕先生,J.P.
列席秘书:
- 1999年7月14日、1999年7月15日及1999年7月16日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1999年7月14日及1999年7月15日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1999年7月14日及1999年7月16日
- 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1999年7月15日及1999年7月16日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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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 | 1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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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9年飞航(香港)(修订附表16)令》 | 1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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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 | 1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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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规例》 | 1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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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999年商船(安全)(高速船)(修订)规例》 | 1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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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99年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修订附表1及2)令》 | 1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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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第4号)令》 | 184/99
|
8. 《1999年区域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第2号)宣布》 | 1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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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9年储稅券(第4系)(修订)规则》 | 1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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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1999年第24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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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第142号 ─ | 柏立基爵士信托基金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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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号 ─ |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年度雇员再培训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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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号 ─ | 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年度雇员再培训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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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号 ─ | 建造业训练局
一九九八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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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号 ─ | 香港贸易发展局
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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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号 ─ | 香港机场管理局
九八至九九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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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号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专员
一九九八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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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号 ─ |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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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号 ─ | 约瑟信托基金年报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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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号 ─ |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年报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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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号 ─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998-99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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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1.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2.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3. 《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4.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发言
李华明议员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专员一九九八年年报》向本会发言。
杨孝华议员就《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年报》向本会发言。
质询
1. 杨森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2. 李卓人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3. 郑家富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及运输局局长答覆。
4. 何锺泰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5. 杨耀忠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6. 刘江华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十九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7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0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2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
《电子交易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4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2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3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7号)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0号)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2号)条例草案》《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电子交易条例草案》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4号)条例草案》
经济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3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2号)条例草案》《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3号)条例草案》《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3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中医药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2月3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清辉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5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 言。
主席在下午12时10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2时正恢复会议。
另有7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卫生福利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中医药条例草案》。
第1、3、5、6、8、9、10、12、15、16、17、19至25、30、32、33、34、36至44、47、50、51、54、55、58、59、61、64至68、70至73、75至78、80、81、82、86至93、95、96、98至102、104至107、109至113、115至127、129、130、131、133至144、146至149、151、152、153及155至15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梁智鸿议员撤回他原拟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所作的预告,并向全委会发言。
7位委员就该条文及经撤回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7、11、13、14、18、26、27、28、29、31、35、45、46、48、49、52、53、56、57、60、62、63、69、74、79、83、84、85、94、97、103、108、114、128、132、145、150、154及16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第2、7、11、13、14、18、26、27、28、29、31、35、45、46、48、49、52、53、56、57、60、62、63、69、74、79、83、84、85、94、97、103、108、114、128、132、145、150、154及16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卫生福利局局长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7、11、13、14、18、26、27、28、29、31、35、45、46、48、49、52、53、56、57、60、62、63、69、74、79、83、84、85、94、97、103、108、114、128、132、145、150、154及16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153A条、新订的第161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1条 、新订的第162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2条、新订的第163条之前的标题 、新订的第163、164、165条、新订的第166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6、167条、新订的第168条之前 的标题、新订的第168条、新订的第169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9条、新订的第169A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9A、170、171、172条、新订的第173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173条经过首读。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上述条文及标题,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所述条文及标题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153A条、新订的第161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1条 、新订的第162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2条、新订的第163条之前的标题 、新订的第163、164、165条、新订的第166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6、167条、新订的第168条之前 的标题、新订的第168条、新订的第169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9条、新订的第169A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169A、170、171、172条、新订的第173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173条经过二读。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上述条文及标题。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及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2、3及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附表2、3及5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3及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卫生福利局局长报告谓
《中医药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根据《议事规则》第16条,李柱铭议员要求主席准许他动议一项本会休会待续的议案,以辩论有关政府官员涉嫌妨碍本会议员返回会议厅表决的事宜。主席在下午3时48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4时06分恢复会议。
主席表示《议事规则》第16(2)条规定,她必须信纳休会待续的目的在于讨论某项对公众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问题,才可准许动议本会休会待续议案。她相信该项涉嫌行为性质严重,因为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9条,凡任何人妨碍或骚扰任何前往或离开会议厅范围的议员,即属犯罪。不过,她认为有关事件并不符合迫切性的准则,故此她不会准许进行辩论。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2月3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20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晚上7时2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5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主席在晚上8时01分恢复主持会议。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慧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7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48人,反对者8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第4、7、9、14、15、17、19、23、24、28、29、33、34、37、38、39、40、41及4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李永达议员就议案发言。
回应李永达议员提出各条文分开进行表决的要求,全委会主席在晚上8时30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晚上8时38分恢复会议。
全委会主席表示应李永达议员的要求,上述各条文会分两批进行表决。
第4、7、9、17、19、23、24、28、29、37、38、39及4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4、15、33、34、41及4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委员就议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就议案发言,并要求获准更正他在之前错误提出的要求,就是把这些条文作为一组进行表决,因为他的政党其实只是反对第14、15及34条,而并非反对其他条文。他要求就该3项条文另行进行表决。全委会主席批准该项要求。
第14、15及3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委员就议案两度发言。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49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2人,反对者15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第33、41及4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起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在是次会议上,就《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47(1)(c)条的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委会在记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的记名表决。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3、5、8、18、31、36、43及4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3、5、8、18、36、48条及第31条所述第48条第(3)款,在第31条所述的第48条增补第(3A)、(3B)及(3C)款,在第43条增补(aa)、(ab)、(ca)、(zca)及(zda)段,以及修正第43条(b)、(c)、(d)、(g)(ii)、(i)、(j)及(zd)(ii)段,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5、8、18、36及4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6、25、27、30及4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5及47条,第30条內建议的第46A条的(1)段,进一步修正第31条,删去第2条的(a)(iii)段及第6及27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13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另有一位委员发言,以及一位已发言的委员就修正案再次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再次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34人,反对者18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3。)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删去第6及27条的议案已获得通过,因此第6及27条会从条例草案中删去。
经修正的第3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在晚上9时58分暂停会议。
* * * * *
全委会在1999年7月15日早上9时正恢复会议。
主席命令全委会回复为立法会,并批准李永达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动议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58(5)条,以便全委会在考虑条例草案余下各条之前,可以先考虑建议的新订第30A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立法会再次回复为全委会。
新订第30A条经过首读。
李永达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第30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第30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4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两位已就议案发言的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再次发言。
二读新订第30A条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议案者14人,反对者15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议案者15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4。)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李永达议员不可就第2及47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因为这与全委会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经修正的第4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0、11、22、26及3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杨森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第2及30条,以及修正第10、11、22、26及32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上午11时47分,代理全委会主席在全委会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7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在下午12时44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两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杨森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杨森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19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13人,反对者1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5。)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杨森议员不可动议新订的第24A及40A条,因为这与全委会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第10、11、26及3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22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及2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0条,第30条之前的标题,以及进一步修正第25条。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0及2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进一步修正第30条內建议的第46A条(4)款。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3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命令全委会回复为立法会,并批准黃宏发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动议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58(5)条,以便全委会在考虑条例草案余下各条之前,可以先考虑建议的新订第22A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立法会再次回复为全委会。
新订第22A条经过首读。
黃宏发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第22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第22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一位已就该议案发言的委员再次发言。
二读新订第22A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黃宏发议员不可动议进一步修正第30条及修正第35条,因为这与全委会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经修正的第3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3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梁智鸿议员就第2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一位已就修正案发言的委员再次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被否决。
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及4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张永森议员就第1及4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张永森议员发言答辩。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再次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永森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8人,反对者19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修正案者9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6。)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45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2、13、16、42及4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梁智鸿议员动议修正第12条內建议的第20(1)条的(za)段,第13条建议的第20ZA条,第16条的(a)(xxvii)及(c)段,删去第42条的建议的附表1E,修正第43条內的(a)(ii)、(h)、(l)、(i)、(r)、(s)、(t)及(z)段,以及修正第44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6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在李卓人议员就修正案发言时,周梁淑怡议员提出规程问题,询问李卓人议员的演辞是否超越了修正案的范围。全委会主席裁定李卓人议员的演辞超越了修正案的范围,并命令他停止发言。
一位已就修正案发言的委员再次发言,而政制事务局局长亦就修正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梁智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4人,反对者22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1人,赞成修正案者1人,反对者13人,弃权者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7。)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梁智鸿议员撤回他就第13条內建议的第20H条,以及就第43条的(a)(ii)、(h)及(t)段所建议的修正案而作的预告,并向全委会发言。
陆恭蕙议员就第13条內建议的第20H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两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陆恭蕙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修正案者8人,反对者1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3人,赞成修正案者9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8。)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杨孝华议员动议修正第12条內建议的第20(1)条的(zb)段,第13条建议的第20O及20ZB条,第16条(a)(xxviii)及(d)段,第43条的(a)、(h)、(l)、(p)、(q)、(r)、(s)、(w)、(x)、(y)及(z)段,删去第43条的(t)段及在第43条增补(xa)段,以及修正第44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两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下午3时43分,代理全委会主席在全委会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在下午3时46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一位委员、一位已就修正案发言的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杨孝华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被否决。
第12及4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43条(t)段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由于下一位就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委员,即李家祥议员,不在会议厅內,全委会主席在下午3时52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下午3时57分恢复会议。
李家祥议员动议修正第13条內建议的第20M条,以及第16条的(c)及(d)段,并向全委会发言。
18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李家祥议员发言答辩。
应杨森议员的要求,全委会主席在下午5时53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下午5时59分恢复会议。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家祥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20人,反对者5人,弃权者3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14人,反对者7人,弃权者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9。)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1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单仲偕议员就第13条內建议的第20Z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两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单仲偕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在宣布表决结果之前,梁智鸿议员告知全委会主席他的表决器出现故障。他说他是打算表决反对修正案的。
在计入梁智鸿议员所表明的表决意愿后,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正案者10人,反对者13人,弃权者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8人,反对修正案者17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0。)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单仲偕议员就第13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13条內建议的第20B、20V及20X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42条的附表1、1A、1B、1C、1D及1E,以及第43条(m)段。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刘健仪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A应增补第5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3人,赞成修正案者13人,反对者10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3人,反对修正案者2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1。)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刘健仪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A应增补第26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4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修正案者13人,反对者9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7人,反对修正案者12人,弃权者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2。)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刘健仪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A应增补第45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9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7人,反对修正案者12人,弃权者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3。)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刘健仪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A应增补第46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8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6人,弃权者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8人,反对修正案者10人,弃权者7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4。)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刘健仪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A应增补第52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9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6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8人,赞成修正案者2人,反对者10人,弃权者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5。)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刘健仪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A应增补第65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8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5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6人,反对修正案者8人,弃权者7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6。)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刘健仪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A应增补第122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两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9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6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15人,反对修正案者8人,弃权者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7。)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C应增补第12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周梁淑怡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17人,反对者2人,弃权者6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1人,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2人,弃权者1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8。)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C应增补第23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17人,反对者1人,弃权者7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1人,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2人,弃权者1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9。)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在第42条附表1C应增补第87A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18人,弃权者7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1人,赞成修正案者9人,反对者2人,弃权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0。)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经修正的第42及4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委员就议案发言。
经修正的第42及4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40B条经过首读。
张文光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40B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晚上8时30分,代理全委会主席在全委会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二读新订的第40B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5位委员就议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在晚上9时10分恢复主持会议。
其他两位委员、两位已就议案发言的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张文光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新订的第40B条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文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 议案者4人,反对者19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议案者13人,反对者7人,弃权者7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1。)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新订的第5A、18A、27A条、新订的第45A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45A条、新订的第45B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45B、46A及49条经过首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上述条文,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所述条文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5A、18A、27A条、新订的第45A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45A条、新订的第45B条之前的标题、新订的第45B、46A及49条经过二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上述条文。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杨森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34人,反对者6人,弃权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2。)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主席在晚上10时12分暂停会议。
* *
* *
*
本会在1999年7月16日早上9时正恢复会议。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5月2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1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运输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2月2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13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运输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
田北俊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32人,反对者1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3。)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第3、6至10及12至1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2条(a)段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2位委员就议案发言。
运输局局长发言答辩。
第2条(a)段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28人,反对者2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4。)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第2条(b)段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者2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5。)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第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委员就议案发言。
第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28人,反对者2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6。)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第1、4及1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运输局局长就第1、4及11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4及1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运输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29人,反对者22人,弃权者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7。)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保险公司 (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4月28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上午11时46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保险公司 (修订)条例草案》。
第1、2、3及5至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保险公司 (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6月1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一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1月27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4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12时27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7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第1、4、8、10至15及1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3、5、6、7、9、16及1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第2、3、5、6、7、9、16及1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3、5、6、7、9、16及1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教育统筹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6月23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4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第1至8、10、11、13、15、18至22、24至36及3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9、12、14、16、17、23、37及3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第9、12、14、16、17、23、37及3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9、12、14、16、17、23、37及3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4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0条经过首读。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4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0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4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0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4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0条经过二读。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增补新订的第40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40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及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附表1及2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及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教育统筹局局长报告谓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6月23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6月23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库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2月10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2、3及5至9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4及10至1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工务局局长就附表4及10至15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4及10至1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工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纪律部队福利基金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2月10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纪律部队福利基金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保安局局长就第1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8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保安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纪律部队福利基金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1999年6月25日订立的以下规例 ─
(a) 《1999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及
(b) 《1999年毒药表(修订)规例》。
(两项规例载于附录28)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载列于附录29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根据《入境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将《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修订如下 ─
- 在第1(2)段中,废除(a)及(b)项而代以 ─
“(a) 任何人与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 废除第2(a)段而代以 ─
- 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或
- 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且在其出生之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 废除第2(c)段而代以 ─
“(c) 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人士,而在该人士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
保安局局长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律政司司长会就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本会会就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律政司司长就保安局局长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由保安局局长于1999年7月14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59A条提出的动议修订,在(c)段中删去建议的第2(c)段而代以
─
“(c)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律政司司长就保安局局长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6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回应周梁淑怡议员就刘慧卿议员在发言时所说的一句话而提出的规程问题,主席在下午3时48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4时25分恢复会议。
主席裁定刘慧卿议员所说的一句话对本会议员而言是带有冒犯性,违反了《议事规则》第41(4)条。主席说她已把裁决通知了刘慧卿议员,但刘慧卿议员拒绝收回那一句话。因此,刘慧卿议员由于说了那句话而须受到主席谴责。
另有1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6时21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再有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38分恢复主持会议。
律政司司长就保安局局长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何俊仁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7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35人,反对者20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30。)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由保安局局长动议,经律政司司长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千年虫法律问题
曾钰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电脑二千年数位问题(“千年虫”)可能引发大量法律爭端,本会促请政府尽快评估问题的范围及严重程度,并采取有效预防及应变措施,包括:
(一) | 研究是否有需要立法规定与千年虫有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
(二) | 另设审裁处,专门处理与千年虫有关的小额索偿诉讼,以减轻司法机构的压力;
|
(三) | 鼓励和协助市民以调解及仲裁方式,处理由千年虫引起的法律爭端;及
|
(四) | 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使市民因千年虫遭受损失时,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及索偿方法。
|
曾钰成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单仲偕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单仲偕议员就曾钰成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发大量”,并以“起各种”代替;删除“尽快评估问题的范围及严重程度,并”;删除“包括:”,并以“并”代替;删除“(一)
研究是否有需要立法规定与千年虫有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 另设审裁处,专门处理与千年虫有关的小额索偿诉讼,以减轻司法机构的压力;(三)
鼓励和协助市民以调解及仲裁方式,处理由千年虫引起的法律爭端;及(四);在“使市民”之后加上“正确认识千年虫的问题,包括他们”;删除“,正确认识自己”;及删除“索偿”,并以“处理各种爭端的”代替。
晚上7时14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单仲偕议员就曾钰成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曾钰成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45分恢复主持会议。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就曾钰成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曾钰成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3人,赞成修正案者18人,反对者5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正案者13人,反对者8人,弃权?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31。)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曾钰成议员发言答辩。
由曾钰成议员动议,经单仲偕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扶助中小型企业发展
许长青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各行业內中小型企业仍面对困难的经营环境,本会促请政府尽快为中小型企业制订全面的支援政策,增加其拓展的能力和机会,并致力营造有利的营商环境,特别是:
(一) | 推动中小型企业应用资讯科技及向高增值产业转型,致力培训本地人才及吸纳国內外高技术人才来港;
|
(二) | 增拨资源,更积极开拓国內外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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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积极考虑透过各类支援机构,建立一个收费廉宜、覆盖面广泛及专门化的中小型企业网上商场,推广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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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加强及推广各行业的品质鉴定服务,以配合本地产业向高增值转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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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除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外,开辟更多无需过分倚赖房地产作抵押的融资途径,以便更有效地长期顾及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要。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3位议员及工商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许长青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会期结束
主席致闭会辞,并宣布本届会期的议会事务经已结束。她表示1999-2000年度的会期将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日期开始,预计该日期是1999年10月6日。
本会在晚上11时13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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