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454/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12号
在1998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缺席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国宝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财政司司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卢镒辉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8年入境(羁留地点)(修订)令》324/98
2. 《1998年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修订)令》325/98
3.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
(修订附表4)(第4号)令》
326/98


提交文件

第28号建造业训练局
一九九七年度年报

第29号地产代理监管局
一九九七/九八年年报

第30号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年报
1997-98

第31号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
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年年报

第32号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年报

第33号机电工程营运基金
1997-98年报

第34号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第一季度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第35号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书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36号香港康体发展局年报
1997-98

第37号临时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年报
1997-1998

第38号公司注册处
1997-98年报

质询

1. 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及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2. 刘皇发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3. 梁耀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4. 杨耀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5. 呂明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6. 李华明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两
项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两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7月22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经济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经济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黃宏发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将于1998年9月9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
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99号法律公告)修订,废除第3(a)条而代以 ─
    "(a) 废除第1段而代以 ─

    "1.在获得校务委员会的批准下,每间学院的院长须按有关学院院务委员会
    所提出并经教务委员会通过的建议 ─
  1. 由有关学院院务委员会的委员从该学院的教师中选出,任期为3年;或

  2. 由校务委员会委任,任期由校务委员会决定。
院长有资格再度当选或再获委任。"。"。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决议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决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香港的可持续发展

吴清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在日后制订公共政策及发展计划时,要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当
作宏观政策的基本依据,周详地考虑各项政策及计划对自然和人文环境、邻近
地区、甚至人类未来所产生的影响。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陆恭蕙议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
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陆恭蕙议员就吴清辉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周详地考虑"之后加上"及在其政策大纲中纳入";及在"甚至人类未来所产
生的影响"之后加上";本会亦促请政府采用一套完整的指标,以衡量本港迈向
可持续发展的进度"。

陆恭蕙议员就吴清辉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4时57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吴清辉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05分恢复主持会议。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就吴清辉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吴清辉议员发言答辩。

由吴清辉议员动议,经陆恭蕙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面安置笼屋居民及单身人士

刘千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检讨及制订有关笼屋居民及单身人士的房屋政策,并订立全面安
置该等人士的时间表;在过渡期间,政府须在市区不同区域增拨土地,以兴建
足够数目的单身人士宿舍,同时制订一整套兼顾该等人士在住屋、福利及辅导
等方面需要的综合服务,以协助这些处身社会最低阶层的笼屋居民及单身人士
解决生活上的问题。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2位议员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刘千石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10月21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8时08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