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 1840/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41号
在1999年6月16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J.P.
陈鉴林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 政务司司长
- 孙明扬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工商局局长
- 周德熙先生,J.P.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J.P.
- 房屋局局长
- 黃星华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G.B.S., J.P.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J.P.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J.P.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刘吴惠兰女士,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
---|
1. | 《1999年雇员补偿条例(修订附表2)令》
| 146/99
|
2. | 《1999年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修订附表2)令》
| 147/99
|
3. | 《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出的宣布)(第2号)
公告1999年(修订)公告》
| 148/99
|
4. |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1997年第93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49/99
|
5. | 《〈1998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规例〉(1998年第13号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50/99
|
6. | 《〈1999年商船(安全)(长度逾100米货船的分舱及破舱稳定性)
(修订)规例〉 (1999年第99号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51/99
|
7. | 《〈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订)规例〉(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52/99
|
8. | 《〈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53/99
|
质询
1. 李国宝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2. 涂谨申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3.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政务司司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司长答覆。
4. 梁耀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5. 何锺泰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覆。
第六至十九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工商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4月2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1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1月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2、4、5及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务司司长就附表3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1月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及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3及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务司司长就附表3及4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3及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4月2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1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5月2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
案》。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7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运输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将《公共小巴(数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属法例)中就可予登记为公共
小巴的车辆数目所指明的限制的有效期(该有效期藉1997年第306号法律公告延展至
1999年6月20日)再延展至2001年6月20日。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运输局局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何锺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就1999年5月2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9年
第124号法律公告);及
-
《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9年第125号法律公
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
34(4)条延展至1999年6月30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府部门私营化
在请李卓人议员动议他的议案前,主席表示她经考虑是次特殊情况及內务委员会的建
议后,决定豁免所须的预告期,容许李卓人议员就"政府部门私营化"动议议案。李卓
人议员原本的议案是有关"中电多收电费",而根据《议事规则》,她是无权不批准李
议员提出该议案的。不过,本会议员可以决定应如何处理该议案。而她亦已作出决定
,邀请《议事规则》委员会就此事件考虑有关的程序问题。主席说她留意到在1999年
6月4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有议员评论主席就李卓人议员的议案所作的裁决。她表
示本会所建立的优良传统是,议员不会在本会及本会属下委员会的会议上,亦不会在
其他公开场合评论主席的裁决;此外,在主席不在场时对主席的裁决作出评论,更是
违反公平原则。为使本会及本会主席的尊严得以保持,她请各位议员尊重这传统。各
位议员如就主席的裁决有任何意见,欢迎议员直接和她讨论。
接着,主席请李卓人议员动议他的议案。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政府计划在多个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推行公司化、私营化或股份化,本会促请政
府不要过份迷信私营化的效用,同时要求当局正视计划对员工职业保障和服务质素的
影响;本会亦促请政府在决定是否推行私营化计划前,充分咨询员工和市民的意见,
并得到他们的接受和支持,以及详细制订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市民监管服务质素和
收费的机制。
李卓人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刘江华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
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刘江华议员就李卓人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不要过份迷信私营化的效用",并以"在寻求提高成本效益、引入竞爭机制、改善
服务质素及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时,须维持政府对公共服务应有的承担"代替;在"同时
要求当局"之后加上"明确厘订那些部门及机构宜推行公司化、私营化或股份化的准则
,";删除"职业保障和服务质素"中的"和",并以"、"代替;及在"服务质素"之后加上
"和收费"。
刘江华议员就李卓人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5时0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1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20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10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财政司司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刘江华议员就李卓人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田北俊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16人,反对者
1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正案者21
人,反对者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
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李卓人议员发言答辩。
由李卓人议员动议,经刘江华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促进金融业
陈智思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政府不断致力拓展及开放金融市场,本会促请政府确保所有本地及海外的市场参
与者均可在公平的环境下竞爭;政府除对市场作出规管外,亦应扮演积极促进金融业
的角色,委派指定官员协助本地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以及在世界各地推广香港的金融
服务。
陈智思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冯志坚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
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冯志坚议员就陈智思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市场参与者均可在公平"之后加上"、自由及高度开放";删除"竞爭",并以"经营"代
替;在"政府除对市场作出"之后加上"适当的";删除"委派指定官员协助本地金融市场
持续发展以,以及",并以"首先强化财经部门的职能,"代替;及在"香港的金融服务"
之后加上",其次,在推动市场发展时须顾及整体承受能力,防止各种操控性的、不公
平的竞爭,还要加快培养本地金融专业人才,包括监管人才,确保中小规模的业者有
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提高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令市场得到均衡、持续和健康的发
展"。
冯志坚议员就陈智思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智思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冯志坚议员就陈智思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冯志坚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17人,赞成修正案者10人,反对者
7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修正案者14人
,反对者4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
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陈智思议员发言答辩。
由陈智思议员动议,经冯志坚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6月23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9时4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