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690/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16号
在1998年11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工商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刘励超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8年检疫及防疫条例(修订附表1)令》 346/98
2.《1998年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修订表格)令》 347/98
3.《1998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1)令》 348/98
4.《1998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第2号)附例》 349/98
5.《1998年冰冻甜点(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 350/98
6.《1998年奶业(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 351/98
7.《〈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1998年第36号)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352/98

提交文件

第57号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政府帐目

第58号 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1997-98年受托人报告

第59号 审计署署长报告书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帐目审计结果

第60号 审计署署长第三十号报告书
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准则 ─ 一九九八年六月

第61号 审计署署长第三十一号报告书
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准则 ─ 一九九八年十月

报告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质询

1. 吴亮星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2. 吴霭仪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律政司司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答覆。

3.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4. 李卓人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5. 单仲偕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覆。

6. 李永达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草案》


工商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两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7月29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夏佳理议员就《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向本会发言。

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

第1、2、3、4及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第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何俊仁议员就第5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6位委员及财经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回应李永达议员在财经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时所提出的规程问题,全委会主席
说议员及政府官员均不可在本会就主席的裁决作出评论。不过,她会准许局长说明
政府当局对何俊仁议员修正案的立场。

何俊仁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何俊仁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 8 人
,反对者20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
修正案者16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 。)由于议题未获得
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经修正的第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回复为立法会,并批准何俊仁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动议议
案,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58(5)条,以便全委会可先考虑建议新订的第5A条,才
考虑第7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立法会再次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新订的第5A条经过首读。

何俊仁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5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5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委员及财经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何俊仁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新订的第5A条的议题付诸表决。

何俊仁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
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议案者 6 人
,反对者19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
成修正案者16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I 。)由于议题未
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第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全委会主席表示何俊仁议员不可就第7条动议其修正案,因为这与已作出的决定不
一致。

第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6A条经过首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6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6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委员就议案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6A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6A条经过二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6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房屋局局长动议附录III所载的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房屋局局长发言答辩。

决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修订法例以规管减薪事宜


陈荣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近期不断有私人机构以减低成本为理由,削减雇员的薪酬及福利,本会促请
政府:

(一) 从速修订《雇佣条例》,藉以确保在雇主更改雇佣条件时雇员得到充分时间考
虑,并规定雇主须向雇员承诺在公司渡过难关后,将雇员的薪酬及福利还原至原有
水平;如遇遣散或裁员的情况,应以雇员减薪前的原有工资计算其遣散费及长期服
务金;及

(二) 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以雇员现时的工资或减薪前的工资较高者为
计算特惠款项基准。

晚上7时1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陈荣灿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代理主席表示郑家富议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
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进行合
并辩论。

郑家富议员就陈荣灿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近期不断有私人机构",并以"减薪事件在过去一年接二连三发生,加上现时的
劳工法例未能为被减薪的雇员提供合理保障,而雇主将继续"代替;删除"从速",并
以"立刻"代替;删除"藉以确保在",并以"规定"代替;在"雇主更改雇佣条件时"中的
"雇主"之后加上"在";在"更改雇佣条件时"之后加上",须给予"及在同句中的"雇员"
之后加上"至少14天书面通知,令他们";在"得到充分时间考虑"之后加上"减薪建议"
;删除"向雇员承诺";删除"渡过难关",并以"财政状况稳定"代替;在"雇员的薪酬及
福利"之前加上"被减薪的";删除"还原",并以"提高"代替;在"至原有"之后加上"或更
高";删除"如遇遣散或裁员"中的"如遇",并以"以及规定曾遭减薪的雇员若被"代替;
删除"的情况,应以雇员减薪前的原有工资",

并以",可选择以被遣散前的一段时间內,第一次被减薪前的工资作为"代替;在"长
期服务金"之后加上"的基准,以保障雇员的权益不受减薪影响";删除"规定以雇员现
时的工资或减薪前的工资较高者为计算",并以"以确保雇员根据该条例所得的"代替
;及删除"特惠款项基准"中的"基准",并以"不受减薪影响"代替。

郑家富议员就陈荣灿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47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晚上8时4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再有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荣灿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9时12分恢复主持会议。

郑家富议员就陈荣灿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郑家富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修正案者 4 人,反对
者19人,弃权者 3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
,赞成修正案者14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由于议题
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陈荣灿议员发言答辩。

陈荣灿议员的原议案付诸表决。

陈荣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原议案者 8 人,反对
者12人,弃权者 6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
,赞成原议案者20人,反对者1人,弃权者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
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被否决。

恢复卖地

李永达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于1999年 4 月恢复卖地,以维持土地及房屋的供应和稳定政府财政
收入。

李永达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夏佳理议员及刘江华议员已分别作
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
两项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夏佳理议员及刘江华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他们各自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1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就李永达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政府"之后加上"在1999年年初检讨会否";在"于1999年4月恢复卖地"之
后加上"时";及删除"以维持土地及房屋的供应和稳定政府财政收入",并以"考虑所
有相关的因素,包括物业市场稳定的重要性、恢复市民的信心、利率水平、土地供
应、房屋需求及外来因素"代替。

夏佳理议员就李永达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16人,反对
者1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
者5人,反对者22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由于议题未
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刘江华议员就李永达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政府于1999年4月恢复卖地,"之后加上"并检讨现行卖地方法,引入弹性
机制,使今后土地供应可根据市场供求而调节,";删除"以维持",并以"从而满足对"
代替;及删除"供应和",并以"需求,并可藉以"代替。

刘江华议员就李永达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17人,反对
者10人,弃权者 1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
,赞成修正案者24人,反对者2人,弃权者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
)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由李永达议员动议,经刘江华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11月25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1时20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