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539/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2号
在1999年4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J.P.
刘千石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9年规限获准进入立法局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
行政指令(修订)指令》
91/99
2. 《1999年储稅券(利率)(第2号)公告》92/99
3.《1999年马屎洲(特别地区)令》93/99
4.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
(第4号)令》
94/99
5.《1999年更正错误令》95/99
6.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1999年第2号)1999年(生效
日期)公告》
96/99

提交文件

第118号惩教署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受托人
惩教署署长报告书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119号审计署署长第三十二号报告书
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
-- 一九九九年三月

第120号广播事务管理局报告书
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八月

第121号地铁公司
一九九八年度年报

第122号九广铁路公司
一九九八年年报


质询

1. 陈鉴林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2. 司徒华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3. 李家祥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政制事务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制事务局局长答覆。

4. 陆恭蕙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5. 何秀兰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6. 张文光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3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由于就议程所载下一项事项动议议案及向本会发言的梁智鸿议员不在席,主席因此
在下午4时36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4时46分恢复会议。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就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9年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合
伙及代表)(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1999年第86号法律公告),将《释义
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
延展至1999年5月5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就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9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9年5月5日的会
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设立文化委员会

马逢国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设立一个独立而透明度高的文化委员会,以制订文化政策、推动文化发
展及负责相关的资源调配事宜;其成员应由文化艺术界具代表性的人士、文化艺术团
体代表、教育专业人士、议会代表、关心文化发展的公众人士及政府有关政策局的官
员组成;该委员会辖下应设立拨款委员会,负责拨款资助各艺术团体和官办及民间文
化艺术活动,以及设立各个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图书馆、古物古迹、博物馆和场地
设施,并统筹文化活动。

马逢国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张永森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
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张永森议员就马逢国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本会促请政府"之后加上"在维持一个市政局及一个市政总署的架构內,";及删除
"设立一个独立而透明度高的文化委员会"中的"独立而"。

张永森议员就马逢国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5时2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2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29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马逢国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张永森议员就马逢国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永森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由于电子表决系统出现故障,主席因此命令按照《议事规则》第49条进行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8人,反对者20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者12 人
,反对者15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
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马逢国议员发言答辩。

马逢国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马逢国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原议案者16人,反对者
9人,弃权者3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
原议案者7人,反对者19人,弃权者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
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被否决。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当局马上全力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9年2月2日审议香港特
别行政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后所发表的结论意
见中的多项建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5位议员、教育统筹局局长、卫生福利局局长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另有一位议员发言,而民政事务局局长再次就议案发言。

刘慧卿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慧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议案者20人;在由分区
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议案者19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
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4月28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0时0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