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 1904/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42号

在1999年6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吴清辉议员
黃容根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孙明扬先生,J.P.

财政司司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萧炯柱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刘吴惠兰女士,J.P.

工商局局长
蔡莹璧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
表10)(第3号)令》
154/99
2.《1999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第2号)宣布》 155/99
3.《1999年清粪(市政局)(修订)附例》 156/99
4. 《〈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1999年第20号)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
157/99

提交文件

第130号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最后季度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第131号香港海关福利基金财务报告
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1998-99)

报告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质询

1.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及保安局局长答覆。

2. 第二项质询被撤回。

3. 程介南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4. 张永森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5. 刘江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6. 杨耀忠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十九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草案》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草案》

工商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3月10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
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4、6至24及28至4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5、25、26及2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第5、25、26及2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1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5、25、26及2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附表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3月10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
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5及7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附表6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1月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2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民政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至24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至2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民政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1月20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2至1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民政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至13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至1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民政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5月19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1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民政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考克斯报告

刘江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近日美国众议院辖下一个特别委员会所发表的考克斯报告,在缺乏证据支持下,指控
中国窃取美国军事科技机密,其中并牵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严重影响中国(包括香港)
和美国之间的贸易及民间交流活动,本会对此深表遗憾;同时,本会支持特区政府继
续严格实施对战略物资的进出口管制,并呼吁中国內地及香港继续积极发展与美国民
间的文化、科技、经济及学术交流。

刘江华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单仲偕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
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单仲偕议员就刘江华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指控中国”中的“中国”,并以“香港被利用以”代替;在“窃取”之后加上
“及转运”;删除“其中并牵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可能”代替;删除“中
国(包括香港)”,并以“香港”代替;删除“和美国之间的贸易”中的“之间”;删
除“及民间交流活动”,并以“关系”代替;及删除“呼吁中国內地及”,并以“促
请政府积极向外国,尤其是美国国会,解释香港的《进出口条例》及严谨的管制措施
,爭取香港继续享有目前较內地宽松的战略物资进出口管制;本会亦鼓励”代替。

单仲偕议员就刘江华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4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刘江华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工商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就刘江华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单仲偕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正案者14人,反对者8
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
正案者14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
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刘江华议员发言答辩。

涂谨申议员要求主席批准他就刘江华议员在答辩中提及他的一些言论作出澄清。主席
表示他只能澄清他自己演辞的內容。

回应李永达议员及杨森议员提出有关发言的要求,主席在下午6时59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晚上7时05分恢复会议。

主席表示曾经有一先例是她准许一位未曾就议案发言的议员,在动议议案的议员答辩
后发言。在那次事件后,她已请议事规则委员会检讨有关的规则,避免辩论无休止地
拖延下去。因此,她现在会容许较早前未有发言的议员发言,而刘江华议员亦会获准
再答辩一次。

另有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刘江华议员第二次发言答辩。

由刘江华议员动议,经单仲偕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提高香港作为航空中心的地位

冯志坚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香港国际机场具备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竞爭力,本会促请政府按照《基本法》第一
百二十八条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
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的规定,全面检讨现行的民航政策及有关服务的拓展策略,包
括积极考虑开放航空市场以发掘新航线,为旅游业和货运业提供更多选择;政府亦应
积极研究利用新机场和优良海港的共同优势,发展海空货物转运服务;此外,政府应
慎重考虑业界的诉求,与机场管理局共同商议,在确保高质素服务的前提下,因应目
前的经济环境,重新制订新机场长远的财务安排,尽量降低机场各项运作的成本及收
费,以减轻业界的负担,并带动旅游业及其他有关的服务行业的发展。

晚上7时39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冯志坚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代理主席表示李华明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而马逢国议员亦会就李华明议
员的拟议修正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修正案及进一
步的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李华明议员就冯 志坚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积极考虑开放航空市场以发掘新航线,为旅游业和货运业提供更多选择”,并
以“取消“一航线、一航空公司”的政策,开放第五航权,引入竞爭,为消费者提供
更多和更佳的航班选择,以促进旅游业和货运业的发展”代替;删除“业界的诉求”
中的“诉求”,并以“困难”代替;及删除“共同商议,在确保高质素服务的前提下
,因应目前的经济环境,重新制订新机场长远的财务安排,尽量降低机场各项运作的
成本及收费,以减轻业界的负担,并带动旅游业及其他有关的服务行业的发展”,并
以“检讨新机场的财务协议和机场各项收费,以确保新机场在提供高质素服务之余,
亦必须保持良好的竞爭条件”代替。

李华明议员就冯志坚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马逢国议员就李华明议员的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有关服务的拓展策略,包括”之后加上“以开放态度鼓励更多以香港为基地的经
营者,积极开辟新航线,充分使用新机场,”;在“开放第五航权”之前加上“适当
”;在“为消费者提供”之后删除“更多和”;在“以促进旅游业和货运业的发展;
”之后加上“并推动香港作为国际物资交流中心,确立香港亚太区航空货运中心的地
位,以支持香港发展高科技及高增值工业的政策;”;及在“检讨新机场”之后删除
“的财务协议和机场”。

马逢国议员就李华明议员修正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48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7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冯志坚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马逢国议员就李华明议员修正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马逢国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修正案者1人,反对者12
人,弃权者7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
正案者6人,反对者8人,弃权者10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未
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李华明议员就冯志坚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华明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1人,赞成修正案者5人,反对者14
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
正案者15人,反对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李华明议员就冯志坚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冯志坚议员发言答辩。

冯志坚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6月30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0时2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