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683/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8号
在1999年5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李卓人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萧炯柱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安排指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服务) (双重课稅)令》123/99
2.《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 124/99
3.《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125/99
4.《1999年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
(第2号)令》
126/99
5.《1999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宣布》127/99
6.《1999年小贩(认可区)宣布》128/99
7.《〈1999年房屋条例(修订附表)令〉(1999年 第63号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29/99

提交文件

第127号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一年的
消防处福利基金管理报告连同
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及经审计帐目报表

质询

1. 程介南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2. 田北俊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3. 陈荣灿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4. 张永森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5.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第六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法案

《1999年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 (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5月12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
(修订)条例草案》。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李家祥议员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李家祥议员报告谓

《1999年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 (修订)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解释《基本法》

在请何俊仁议员动议他的议案前,主席表示有些议员认为何俊仁议员的议案重复保安
局局长上次会议提出的议案,因此牴触《议事规则》第32条的规定。她解释由于两项
议案所涉及的建议及范围不同,因此它们可以获得本会分别处理。她提醒各位议员须
遵守《议事规则》第 41条第3款的规定;该条款禁止议员企图令立法会在同一会期內
再次考虑本会已作决定的议题。

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为维护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及司法独立的原则,本会反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解释《基本法》中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条款。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48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3位议员及律政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在律政司司长就议案发言时,李柱铭议员就律政司司长的发言有否牴触《议事规则》
第41条第3款的规定提出规程问题。代理主席在下午6时14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6时27分恢复会议。

代理主席说他已翻听了律政司司长的发言,亦翻查了《议事规则》第 41条第3款的內
容。他请律政司司长澄清她是否企图令立法会再次考虑立法会已在同一会期內作出决
定的议题,抑或是回应及澄清某些议员较早前所提出的若干问题。律政司司长回答说
她是回应某些议员的发言。代理主席遂请她继续发言。

律政司司长继续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31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何俊仁议员发言答辩。

杨森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议案者7人,反对者 20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议案者14人,
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
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推广广泛使用英语

田北俊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通晓及广泛使用英语是保持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城巿及商贸金融中心地位的关键
,本会促请政府采取全面措施,提高本港的英语水平及加强使用英语;这些措施包括
为本港英文科教师提供更完善的培训,以及在学校、工商机构、专业团体、政府部门
及社会各界提倡并鼓励学习和广泛使用英语。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2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田北俊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6月2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8时28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