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567/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3号
在1999年4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J.P.
- 工商局局长
- 周德熙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G.B.S., J.P.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库务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J.P.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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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9年商船(安全)长度逾100米货船的分舱及破舱稳定性)
(修订)规例》 | 99/99
|
2. | 《1999年土地审裁处(修订)规则》 | 100/99
|
3. | 《1999年小贩(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 | 101/99
|
4. | 《1999年小贩(市政局)(修订)附例》 | 102/99
|
5. | 《1999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修订)规程》 | 103/99
|
6. |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 | 104/99
|
7. |
《〈1999年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修订)规例〉(1999
年第71号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5/99
|
提交文件
第123号 | ─ |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第三季度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
报告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的工作进度报告
2.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发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就该委员会有关1998年7月
至1999年4月的工作进度报告向本会发言。
质询
1. 李国宝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2. 许长青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3. 陈智思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4. 朱幼麟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5. 何俊仁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6. 邓兆棠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0月14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主席黃宏发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该条例草案
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一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4、5、6、8、10及1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附表2、3、7、9及12至1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保安局局长就附表2、3、7、9及12至15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3、7、9及12至1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保安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五条动议的 决议案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附录I所载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务司司长及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务司司长就议案第二次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慧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议案者26人,反对者1人
;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议案者25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
布议案获得通过。
內地新来港人士
罗致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在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后,预期将有数以十万计的合资格內
地人士来港定居,本会促请政府:
- 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及《基本法》的精神,与內地当局合作,尽快制订
及公布居留权证明书("居权证")申请的新审批程序,并于合理时间內核
实居权证申请人的身份及发出居权证,以减低拥有香港居留权("居港
权")而未获确定身份的人士偷渡来港的意图;
- 在不妨碍拥有居港权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权的前提下提供安排,让他们在
获发居权证后可以选择是否或于何时移居香港;及
- 给予新来港人士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协助他们尽快自力更生和融
入社会,以及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人士对他们可能有的歧视和误解。
罗致光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周梁淑怡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
就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周梁淑怡议员就罗致光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a)根据"之后加上"《基本法》、";删除 "及《基本法》的精神",并以"和本港法律
的有关规定"代替;删除"与內地当局合作"中的 "合作", 并以"商讨"代替;删除"制订及
公布居留权证明书(居权证)申请的新审批程序,并于合理时间內核实居权证申请人的
身份及发出居权证",并以"确定符合来港定居资格的內地人士的数目,并相应作出安
排,使他们能分批和有秩序地来港"代替;删除"减低拥有香港居留权(居港权)而未获
确定身份的人士",并以"避免引发"代替;在"偷渡"之后删除 "来港的意图",并以" 潮
及对本港社会带来冲击 "代替;删除"在不妨碍拥有居港权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权的前
提下提供安排,让他们在获发居权证后可以选择是否或于何时移居香港",并以"全
面检讨和调整各项公共政策,以配合新的人口发展,避免本港社会出现內部矛盾"
代替;及删除"给予新来港人士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协助他们尽快自力更生
和融入社会,以及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人士对他们可能有的歧视和误解",并以"制订
措施吸纳和培训这批新来港的內地人口,使他们成为本港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代替。
周梁淑怡议员就罗致光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保安局局长及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6时1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34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5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罗致光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就罗致光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8人,反对者17
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
正案者1人,反对者2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罗致光议员发言答辩。
罗致光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罗致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原议案者5人,反对者19
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原
议案者14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V。)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
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被否决。
劳动节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五一劳动节前夕,本会忧虑在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带动采用弹性聘用
制度下,香港受薪阶层的工作会趋向"散工化"和不稳定,而他们的工资收入亦会急剧
下降,导致市民贫困化和贫富两极分化,埋下社会不稳定的危机;本会对于政府对有
关情况一直坐视不理表示遗憾,并促请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受薪阶层的生活素质,
包括:
- 立法设立集体谈判制度和加强对雇员参与工会活动的保障;
- 订定最低工资以保障雇员基本生计;及
- 检讨本港稅制以拉近贫富差距。
李卓人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陈荣灿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
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陈荣灿议员就李卓人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在五一劳动节前夕,本会"之后,删除"忧虑在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带动采用弹性聘
用制度下,香港受薪阶层的工作会趋向 "散工化"和不稳定,而他们的工资收入亦会急
剧下降,导致市民贫困化和贫富两极分化,埋下社会不稳定的危机;本会对于政府对
有关情况一直坐视不理表示遗憾,并";及在 "促请政府"之后,删除"采取积极措施改
善受薪阶层的生活素质,包括:(a) 立法设立集体谈判制度和加强对雇员参与工会活
动的保障;(b)订定最低工资以保障雇员基本生计;及(c)检讨本港稅制以拉近贫富差
距",并以"落实香港劳工界1999年"五一宣言"中的援助低收入人士解决生活困境、立
法设立劳资谈判机制、确认工会谈判地位等各项建议"代替。
陈荣灿议员就李卓人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5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另有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荣灿议员就李卓人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荣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17
人,弃权者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
正案者14人,反对者3人,弃权者7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由于议题未
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李卓人议员发言答辩。
李卓人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卓人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原议案者3人,反对者17
人,弃权者5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原
议案者6人,反对者4人,弃权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由于议题
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被否决。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5月5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1时正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