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44/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5号

1998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邓兆棠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梁展文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梁永立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林郑月娥女士,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8年普查及统计(零售业销货额按月调查)(修订)令》 289/98
2. 《1998年普查及统计(服务行业按季调查)(修订)令》 290/98
3. 《1998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第2号)令》 291/98
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292/98
5.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
(1998年第4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293/98
6.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1998年第201号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294/98
7.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勘误
295/98

提交文件

第8号警务处处长关于警察福利基金报告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第9号制衣业训练局一九九七年度年报

第10号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工作报告书

第11号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年报

第12号香港海关福利基金财务报告
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1997-98)

第13号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信托人报告书1997-98

第14号经修订的临时市政局1998至99财政年度
工程一览表(截至1998年6月30日止的第1季)

第15号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一九九七至九八年报

第16号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专员一九九七年年报

第17号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年报

第18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997-1998年度年报


梁智鸿议员提交《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工作报告书》,并向本会
发言。

杨孝华议员提交《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年报》,并向本会发言。

李华明议员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专员一九九七年年报》,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 李卓人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2. 陈荣灿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为回应涂谨申议员所提出的规程问题,主席在下午3时36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3时55分恢复会议。

主席说她容许数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是因为他们的质询并沒有违反《议事规则
》第25(1)(g)条。由于新机场调查委员会的研讯是属于司法的程序,所以官员可选
择如何作答。一般而言,官员在立法会会议上是会回答议员所提出的口头质询及
补充质询,但亦可基于某些原因,选择不作答或以书面回答。如果本会稍后通过
有关成立新机场专责委员会的决议案,法律是会赋予这专责委员会一定的权力以
履行其职责,而有关的权力是不会因为在立法会会议上所提出的质询及所作的回
答而受到影响的。

3. 刘江华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4. 许长青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5. 杨耀忠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6. 刘千石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及库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草案》


主席表示教育统筹局局长已撤回有关在这次立法会会议恢复《1998年假期(修订)
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预告。因此,本会不会就这条条例草案进行任何议事程序
。如果教育统筹局局长日后希望恢复这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程序,他必须按照
《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1998年追加拨款(1997 - 98年度)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7月15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追加拨款(1997 - 98年度)条例
草案》。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库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追加拨款(1997 - 98年度)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进出口条例》


工商局局长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8年 7 月21日订立的《1998年进出口(登记)
(修订)规例》。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决议案发言。

决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

(1) 就1998年7月2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81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
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
条延展至1998年9月9日的会议;

(2) 就1998年7月29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1. 《1998年普查及统计(零售业销货额按月调查)(修订)令》(即刊登于
    宪报的1998年第289号法律公告);

  2. 《1998年普查及统计(服务行业按季调查)修订)令》(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3. 《1998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第2号)令》(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291号法律公告);

  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92号法律公告);

  5.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1998年第4号)1998年(生
    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93号法律公告);

  6.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1998年第 201 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94号法律公告);及

  7.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号)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勘误》(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
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9月9日的会议。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耀忠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将1998年7月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
(1998年第24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12号法
律公告)修订,在"该条例"之后加入"(第7及8条除外)"。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6位议员及房屋局局长就决议案发言。

梁耀忠议员发言答辩。

决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梁耀忠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进
行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决议案者 7 人,反
对者17人,弃权者 1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
29人,赞成决议案者19人,反对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 。)由于
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决议案被否决。

立法会会徽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采用随本决议附上的设计,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会徽。(随本决议附
上的会徽设计载于附录II。)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4位议员就决议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决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进行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决议案者22人,反
对者 5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决
议案者13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未获得
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决议案被否决。

委任专责委员会

刘江华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委任一个专责委员会调查赤𫚭角新香港国际机场自1998年7月6日开始运作时
所出现的问题的原委及有关事宜;而该委员会在执行其职务时获授权根据《立法
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2)条行使该条例第9(1)条所赋予的权力。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4位议员就决议案发言。

决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区域组织检讨

张永森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就政府在1998年 6 月发表的《区域组织检讨咨询文件》向政府表达意见,并
敦促政府在充分咨询各界意见后才对区域组织的未来发展作出定案。

张永森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李华明议员及何秀兰议员已分别作
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
两项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李华明议员就议案及他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下午6时5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何秀兰议员就议案及她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03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柱铭议员向主席提出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主席指示秘书传召议员到场。会议其
后达至足够法定人数。

再有1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张永森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就张永森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本会"; 删除"向政府表达意见,并",并以",本会"代替;删除"敦促政府在"
中的"在";及在"充分咨询各界意见后"之前加上"积极研究由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
域市政局一致提出的'一个市政局及一个市政总署'方案,包括将食物安全和环境
卫生交由该市政局监管,并经"。

李华明议员就张永森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李华明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进
行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正案者16人,反
对者 8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修
正案者20人,反对者8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由于
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主席表示由于李华明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何秀兰议员不能按原来的措辞动议
修正案。她批准何秀兰议员修改她修正案的措辞。

何秀兰议员就由张永森议员动议,经李华明议员修正的议案动议下列经修改的修
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对区域组织的未来发展作出定案"之后,加上";本会亦认为有关检讨应以不减
区域组织现有权责及所有议席由一人一票普选产生为原则"。

何秀兰议员就由张永森议员动议,经李华明议员修正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
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何秀兰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进
行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正案者5人,反
对者13人,弃权者6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
30人,赞成修正案者14人,反对者14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
附录V。)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
否决。

张永森议员发言答辩。

由张永森议员动议,经李华明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慧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
进行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经修正的议案者
16人,反对者5人,弃权者3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
,出席者30人,赞成经修正的议案者20人,反对者5人,弃权者4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
她宣布由张永森议员动议,经李华明议员修正的议案获得通过。

中央海港填海工程

陆恭蕙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认定,并促请政府认定,维多利亚港是一项独特而不能替代的公有资产,
过度缩小海港的面积对本港的自然及人类环境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而全
港市民均对维多利亚港拥有当然的权益;本会进一步促请政府撤回过度的海港
填海工程计划;又特别促请政府缩减现时中央填海工程计划的规模,确保如在
中央海港內有进一步的土地发展,此等发展均须受严格规限及有充分理据支持
,而其规划亦必须公开进行,以符合《保护海港条例》的具体规定和精神。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晚上11时08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吴清辉议员向代理主席提出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代理主席指示秘书传召议员到
场。会议其后达至足够法定人数。

再有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陈智思议员向代理主席提出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代理主席指示秘书传召议员到
场。会议其后达至足够法定人数。

主席在晚上11时4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7位议员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9月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1998年7月30日凌晨12时39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