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386/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9号

在1998年9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 森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缺席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耀忠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财政司司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G.B.S., 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经济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刘励超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8年入境(修订)规例》318/98
2.《1998年航空保安条例(修订附表1)令》319/98
3. 公职指定320/98
4.《1998年认许及注册(修订)规则》321/98
5.《1998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322/98


提交文件

第27号 ─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周年报告1997-98

质询

1. 陈国强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及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2. 吴清辉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3. 何锺泰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4. 郑家富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5. 涂谨申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保安局局长回应黃宏发议员所提出的补充质询时说,她不能披露有关的答覆,因
为其中涉及机密资料。

黃宏发议员及涂谨申议员要求主席裁决黃议员所要求的答覆是否涉及机密资料。
主席在下午3时43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4时10分恢复会议。

主席表示她已考虑了该项问题,并查阅了一些有关其他立法机关行事方式的资料
。由于她沒有足够相关资料裁定要求局长所提供的答覆是否涉及机密资料,因此
她不能作出裁决。负责的政府官员应在作答时自行作出判断。

两位在暂停会议前已就这项质询提出过补充质询的议员再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
局局长答覆。

6.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黃宏发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就1998年9月9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99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10月14日的
会议。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决议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决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检讨香港金融管理局

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自去年10月港元受到狙击以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维持联系汇率机
制上多番失误,包括未有及早推出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的措施,本会对金管局的
表现表示强烈不满,并促请金管局认真汲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本会亦促请政
府检讨金管局的架构及监管机制,以增加其透明度和问责性。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22位议员及财政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何俊仁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何俊仁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
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议案者6人,反对者
1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议案者
14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
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开放电讯及电视市场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尽快落实全面开放本地和对外电讯巿场及电视市场
,以提高本港作为亚太区通讯及广播中心的地位。

晚上7时42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代理主席表示周梁淑怡议员及马逢国议员已分别作出预
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两项
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周梁淑怡议员及马逢国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他们各自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15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8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就李华明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积极措施,尽快落实全面",并以"审慎的态度,在制订有关"代替;在"电讯巿
场及电视市场"之后加上"的安排时,必须顾及巿场环境及本港电讯和影视业的全面
发展,以确保本港的电讯和电视巿场能在公平的情况下作出良性竞爭,使巿民有真
正的选择";及删除"以提高本港作为亚太区通讯及广播中心的地位"中的"以",并以
"并"代替。

周梁淑怡议员就李华明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
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修正案者13人,反对
者7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修正案
者8人,反对者1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马逢国议员就李华明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之后加上"在确保公平竞爭环境的前提下,";及
在"通讯及广播中心的地位"之后加上";政府亦应同时采取必须措施,确保电讯业
的经营者为本港电讯业的发展作出承担,而广播业的经营者能促进本土文化、影
视及唱片工业的全面发展"。

马逢国议员就李华明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马逢国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
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
对者9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19人,赞成修
正案者17人,反对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获得两
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李华明议员发言答辩。

由李华明议员动议,经马逢国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10月7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9时42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