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472/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1号
在1999年3月31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J.P.
曾钰成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J.P.
- 工商局局长
- 周德熙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萧炯柱先生,J.P.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J.P.
- 房屋局局长
- 黃星华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G.B.S., J.P.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G.B.S., J.P.
- 库务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J.P.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J.P.
- 经济局局长
- 关锡宁女士,J.P.
- 中央政策组首席
- 顾问郑维健先生,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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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9年路线表(城巴有限公司)令》 | 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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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9年路线表(大屿山北部及赤𫚭角机场) (城巴有限公司)令》 | 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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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9年路线表(九龙巴士公司)令》 | 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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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9年路线表(龙运巴士有限公司)令》 | 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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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9年路线表(新大屿山巴士公司)令》 | 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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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9年路线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 有限公司)令》 | 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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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99年电影检查(修订)规例》 | 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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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99年商船(安全)(运载货物)(修订)规例》 | 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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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999年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合伙及代表)(修订)规则》 | 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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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1997年第82号)1999年(生效日期)
公告》 | 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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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999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修订附表)公告〉(1999年第38号
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88/99
|
12. | 《〈1999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1999年第39号法律公告)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 | 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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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999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 | 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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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第111号 | ─ | 截至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该年度的财政预算
政府一般收入帐目
摘要及按总目及分目的收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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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号 | ─ | 语文基金截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经审核周年帐目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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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号 | ─ | 法律援助服务局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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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号 | ─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999/2000财政年度核准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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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号 | ─ | 警务处处长就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
及警察教育福利信托基金提交的报告书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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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号 | ─ | 临时区域市政局一九九八/九九年度修订开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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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号 | ─ | 经修订的临时区域市政局1998至99财政年度工程
一览表(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的第3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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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1.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2.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3.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4.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发言
涂谨申议员及库务局局长分别就《稅款豁免(1997课稅年度)令》,即在1999年3月10
日提交本会省览的附属法例,向本会发言。
质询
第一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3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拨款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3月3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政务司司长、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及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下午3时5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卫生福利局局长及运输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4时41分恢复主持会议。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财政司司长发言答辩。
李柱铭议员要求主席暂停会议15分钟,让民主党的议员可讨论如何就条例草案的二读
作出表决。
主席批准有关要求,并在下午5时25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5时42分恢复会议。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拨款条例草案》。
按照《议事规则》第68条,全委会先考虑条例草案附表。
总目21至31、35、37、39、40、42至48、50、51、53、55、56、58、60、62、63、70
、72、73、74、76、78、80、82、90、91、92、94、96、98、100、106、110、112、
114、115、116、118、120、121、130、136、142至153、160、162、163、166、168、
170、173至177、180、181、184、186、188、190及194纳入附表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并付诸表决。
何秀兰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全委
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48人,反对者5人。(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杨森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起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在是次会议上,就《1999年拨款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
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47(1)(c)条的规定,以便
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委会在记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的记名表
决。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12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涂谨申议员动议为削减分目103而将总目122削减106,152,000元,并向全委会发言。
4位议员、保安局局长及另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涂谨申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涂谨申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4人,
反对者23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
正案者13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
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总目122纳入附表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政司司长报告谓
《1999年拨款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刘慧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48人,反对者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
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 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1月1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就条例草案
委员会有关该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律政司司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 条例草案》。
第1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就附表1第2及7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就附表2第2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就附表3第1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律政司司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 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1月1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就条例草案
委员会有关该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库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 条例草
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3至8、10、11及1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库务局局长就附表2第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9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库务局局长就附表9第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9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库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 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0月14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就条例草案
委员会有关该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一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 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4、5、6、9至1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2、7及8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保安局局长就附表1第1条(b)段“公约”的定义,以及就(c)段“药用鸦片”的定义
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保安局局长就附表1第6条、附表2第9(b)条、附表7第3、4及5条,以及附表8第1、2
、4(a)、5、7、8及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在下午5时25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下午5时42分恢复会议。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2、7及8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保安局局长就附表3的副标题及第1条,以及在附表3增补第1A及2A条动议修正案,并
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3第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保安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 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1月1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就条例草案委
员会有关该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 条例草案》。
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保安局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保安局局长动议删去附表。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有关删去附表的修正案已获得通过,因此本条例草案的附表须予
以删除。
保安局局长就详题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保安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4月21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8时10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