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9/00-33(1)

立法會

議程
2000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00年財政資源規則(豁免)公告》215/2000

其他文件

1. 第105號 入境事務處處長法團根據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2(b)條擬備的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 第106號 回應二零零零年四月政府帳目委員會
第33B號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 第107號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34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00年6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34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李家祥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 第108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廉政專員
一九九九年年報
(由李華明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5. 第109號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6. 第110號 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信託人報告書1999-2000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7. 第111號 香港申訴專員第十二期年報
(二零零零年六月)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8. 第112號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年報
(由楊孝華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9. 第113號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工作報告
(由梁智鴻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
1999年5月至2000年6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由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1. 《民政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蔡素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 《交通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 《房屋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 《保安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 《政制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 《財經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8. 《福利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馬逢國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0. 《衞生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敏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1. 《環境事務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陸恭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2. 《199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23.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提交)

24. 《200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提交)

25. 《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26.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何秀蘭議員提交)

27. 《廣播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提交)

II. 發言

  1. 李卓人議員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會就《2000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向本會發言,該規例為在2000年5月24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的附屬法例。

  2. 劉健儀議員會就《2000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第2號)規例》向本會發言,該規例為在2000年5月24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的附屬法例。

III. 質詢

1. 曾鈺成議員問:

有關房屋署撥出公共屋邨單位予辦學團體營辦幼稚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一般而言,有關租約的年期;

    (二)當某間幼稚園取錄的學生人數遠低於訂定目標時,房屋署是否有權及會否在租約屆滿前,收回租予該間幼稚園的部分或全部地方;及

    (三)當局有否因應各個公共屋邨的人口結構變化而調整有關屋邨的幼稚園數目;若有,調整機制如何運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2. 劉皇發議員問:


關於郵政署在3月30日推出的香港與內地雙向郵政匯款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上月底,以港幣計算,透過該項服務郵匯至內地的匯款金額為何;及

    (二)郵政署先把港元匯款兌換成美元,然後才郵匯往內地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3. 馬逢國議員問:


上月底,香港房屋協會(簡稱"房協")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簡稱"夾屋計劃")3個屋苑的餘下單位推出發售,定價較該等屋苑首次推出時的定價低百分之十至三十。有該等屋苑單位的業主對房協降價出售餘下單位表示不滿。就釐定公營房屋售價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房協曾考慮哪些因素及根據甚麼理據決定以較低定價發售該批單位;

    (二)是否知悉房協在釐定夾屋計劃單位的售價時,主要是考慮私人住宅物業的價格水平,還是準業主的負擔能力;及

    (三)當局有否利用公營房屋的定價來穩定香港整體住宅物業市場的價格水平;若有,房協有否根據該目標來釐定夾屋計劃單位的售價?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4. 司徒華議員問:


政府當局於去年1月進行一項調查,就涉及招聘事宜的年齡歧視問題收集公眾意見。調查結果顯示,有百分之八十二的被訪者認為僱主在招聘員工時確實有年齡歧視的行為,另外有百分之五十七的被訪者認同訂立法例是杜絕此等歧視行為的有效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為此做了甚麼跟進工作;

    (二)鑒於當局於去年6月承諾在6個月到1年內檢討此等年齡歧視行為的問題,該項檢討的詳情和結論為何;及

    (三)有否就立法禁止年齡歧視一事制訂工作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5. 羅致光議員問:


關於裝置自動化垃圾收集系統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新建成的公共租住屋邨和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樓宇裝置該等系統的計劃的進展為何;

    (二) 應如何設計及運作該等系統,才可達到分類收集可循環再造廢物的目的;及

    (三) 會否考慮制定法例,規定所有新落成的住宅樓宇,必須裝置該等系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食物局局長
規劃地政局局長
房屋局局長


6. 鄧兆棠議員問: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活動,均須事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規定必須取得許可證的目的及理據為何;

    (二)為何要求該等活動的申請人及參與者授權警務處處長查證他們有否刑事定罪紀錄;該等紀錄會如何影響警務處處長審批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及

    (三)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其他體育及表演活動的人士,是否亦須事先取得警務處處長或其他政府部門首長發出的許可證;若然,有關的申請程序是否亦要求申請人及參與者授權當局查證他們有否刑事定罪紀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馮志堅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在過去3年,每年消費者委員會接獲由內地遊客提出的投訴數字,並按投訴事項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 消費者委員會有否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加強協助該等遊客追討賠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8. 劉健儀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向當局舉報被盜竊的貨櫃車拖架的數目,以及該數目佔當年年底已登記貨櫃車拖架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尋回的被盜拖架的數目;及

    (三)當局有何措施遏止有關的盜竊罪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9. 朱幼麟議員問:


關於當局正考慮推行的石油氣小巴取代柴油小巴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石油氣公共小巴的車價與柴油公共小巴的車價作比較,以及評估石油氣公共小巴的車價會否對推行該計劃構成障礙;若會,當局有何對策;及

    (二)有否就石油氣公共小巴的營運成本與柴油公共小巴的營運成本作比較,以及會否向公共小巴車主及司機提供優惠措施或津貼,以鼓勵他們改用石油氣車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食物局局長

*10. 李華明議員問:


多個和諧式公共租住屋邨("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屋苑")(包括平田邨、慈樂邨、慈正邨、曉麗苑、康栢苑)的居民投訴,指屋邨或屋苑雖只入伙短短2至3年,已出現樓宇走廊牆壁及外牆紙皮石剝落、防煙門不能緊閉、走火樓梯牆壁的鋼筋外露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入伙後5年內即普遍出現上述問題的屋邨及屋苑名稱,以及每個屋邨及屋苑的有關樓宇數目為何;

    (二)該等樓宇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為何;有何具體措施防止將來落成的樓宇出現此等問題;

    (三)會否全面勘察該等屋邨及屋苑的各幢樓宇,找出所有存在此等問題的地方並妥善維修;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為入伙後5年內出現此等問題的屋苑,負起有關的維修及保養責任;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1. 劉漢銓議員問:


政府在本年2月23日回答本會質詢時表示,會在本年首季完成港口後勤設施及用地需求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該項研究的結論及建議為何,以及當局曾採取或將會採取甚麼措施落實有關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2. 譚耀宗議員問:

關於與無親屬關係的人士合住公共租住屋邨單位的長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該等長者申請遷往一人單位的個案,當中有多少宗獲得批准;及

    (二)當局有否計劃增撥資源,讓每位該等長者均獲編配入住一人單位,從而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3. 陸恭蕙議員問:
(譯文)

政府已原則上接納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擴建南丫島發電廠,以便增建發電設施,新的發電機組的燃料是由一個擬在深圳興建的液化天然氣站供應的液化天然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在南丫島發電廠進行中的工程較以往有所增加,該等工程是否屬為新發電設施進行填海工程及地盤平整工程的一部分;

    (二)政府就深圳的液化天然站於何時完工一事獲得何種保證,以確保該設施的竣工日期配合港燈新發電機組的預定啟用日期;

    (三)當出現液化天然氣供應延誤而港燈基於環境保護考慮不能採用輕油代替,當局如何確保2004年在港燈供電範圍內有足夠電力供應;

    (四)有否從內地當局獲悉,香港特區政府批准港燈的建議會有助融資興建深圳的液化天然氣站;及

    (五)在按照與港燈訂立的《管制計劃協議》計算利潤時,會否把填海工程及地盤平整工程的資本成本計算在內;若然,有何機制防止發電量的過剩導致用戶被收取過多的基本電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4. 劉江華議員問:


關於結核病的診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內呈報的結核病個案當中,確定為由具有抗藥性的結核菌引起的病症的百分比;該等結核病症在治療過程、治療費用及治癒率方面,與一般結核病的比較為何;

    (二)過去3年,結核病病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拒絕繼續接受治療的個案的百分比及其原因為何,以及病人中斷治療對結核病的傳播有何影響;及

    (三)當局會否加強宣傳,以提高市民對結核病的成因及治療的認識?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5. 曾鈺成議員問:


就幼稚園參與幼稚園資助計劃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已加入該項資助計劃的幼稚園數目及百分比為何;

    (二)過去兩個學年,每年有多少間幼稚園加入或退出該項計劃;及

    (三)有何措施鼓勵非牟利幼稚園加入該項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6. 馮志堅議員問:


據報,香港在國際管理學院於本年4月發表的全球競爭力報告中,名列第十四位,排名較去年下降了7位。有學者指出,排名下降的原因之一是本港政府缺乏一個清晰的目標。另一方面,上月出版的《經濟學人》也將香港由去年的全球最佳營商環境排名降至第六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本港的競爭力是否正在下降;若有,詳情為何;

    (二)當局會否加強宣傳推廣工作,使投資者明確認識香港未來的商業發展趨勢;及

    (三)就外國組織及刊物相繼把本港的競爭力及營商環境排名降低的問題,當局有何對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17. 劉漢銓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1998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發展香港成為"世界一流的設計和時裝中心"的施政方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曾採取甚麼具體措施及推行了甚麼計劃,以落實上述施政方針,以及該等措施及計劃的進展及成效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18.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基於在制訂新的電力供應市場規管架構時須考慮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政府與兩間電力公司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將於2008年屆滿,當局現時對該等協議屆滿後的規管架構有何構思;當局已採取或會採取甚麼步驟,以設計新的規管架構;哪個部門會負責設計和落實該個新的規管架構,以及該部門會獲得哪些技術支援;

    (二)會否制訂新的能源政策,推行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提供經濟誘因以鼓勵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若然,何時會付諸實行;及

    (三)在研究應付香港電力需求的各項方案在財政及其他方面是否可行時,會否把污染成本(例如在公眾健康方面的補救開支、酸雨對農作物及山林造成的損害,以及因氣候轉變而導致的損失等)計算在內;若然,何時會作出計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9. 劉江華議員問:


衞生福利局局長於去年3月24日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當局只能提供截至1994年本港各類癌症的數字。就各類癌症及嚴重疾病進行統計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未能完成整理最近數年的各類癌症的統計資料,當局如何確定本港癌症的最新趨勢及研究市民的生活習慣與癌症發病率的關係,以及在向市民宣傳預防癌症的工作上有否因而遇到困難;

    (二)在已完成資料整理的最近3年內,每年的新症個案數字為何;以及這些數字有否顯示結腸癌及乳癌的發病年齡漸趨年輕化;

    (三)根據當局獲悉的癌症個案初步統計資料,過去3年,肺癌、肝癌及鼻咽癌在本港的發病率與在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加拿大及美國洛杉磯的發病率比較為何;及

    (四)當局用以統計癌症及其他嚴重疾病新個案的方法及整理統計資料所需時間有否不同;若有不同,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20. 何秀蘭議員問:


關於受公帑資助的香港管弦樂團("港樂")的財政管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3年,港樂每年的收入及開支總額分別為何,並請按收入類別(包括政府資助和其他收入)和開支類別分項列出有關的款額;

    (二)自去年港樂與環球音樂網絡簽署合約,出售港樂演出及錄音製品的版權以來,從該項安排獲得的有關收益為何;及

    (三)自上述合約生效以來,港樂邀請了多少名港外音樂家來港與其合作演出,並在留港期間為環球音樂網絡進行錄製音樂作品工作;以及港樂與環球音樂網絡如何攤分有關費用(包括機票、酒店住宿費用及酬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V. 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199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2.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3.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房屋局局長

4. 《2000年追加撥款(1999-2000年度)條例草案》庫務局局長

5. 《200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局局長

6. 《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7.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衞生福利局局長

8. 《廣播條例草案》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V. 議案

1.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 
    (1)同意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7條作出的任命以下人士擔任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委任 ─ 

    (a)    陳兆愷法官;及

    (b)    李義法官;

    (2)同意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8條作出的任命以下人士擔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的委任 ─ 

    (a)    烈顯倫法官;及

    (b)    沈澄法官;

    (3)同意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9條作出的任命以下人士擔任香港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委任 ─ 

    (a)    布仁立爵士;

    (b)    艾俊彬爵士;及

    (c)    苗禮治勳爵。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於2000年5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區域法院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186號法律公告)修訂 ─ 
    (a)在第11號命令第6(6)條規則中,廢除"具備"而代以"以";

    (b)在第13號命令第7A(1)條規則中,廢除"State"而代以"state";

    (c)在第18號命令中 ─ 

    (i)在第2(1)條規則中,廢除"原告人"而代以"可能受該抗辯書影響的該宗訴訟的其他每一方";

    (ii)在第22條規則中,廢除"在根據第21條規則作出命令時,或";

    (d)在第24號命令第7A條規則中,加入 ─ 

    "(7) 在本條規則中,"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a claim for personal injuries)指為人身傷害或因某人的死亡而提出的申索。";

    (e)在第33號命令第4(2)條規則中,廢除"或以不同的方式";

    (f)在第37號命令第10(5)條規則中,廢除"聆訊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而代以"進行指示聆訊";

    (g)在第52號命令第3(4)條規則中,廢除"it thinks he"而代以"he thinks it";

    (h)在第62號命令第9條規則中,加入 ─ 

    "(4) 區域法院在將訟費判給任何人時,可指示該人有權獲付以下訟費而非經評定的訟費 ─ 

    (a)經評定的訟費的某個由該項指示指明的比率的訟費,或該項指示指明的由有關法律程序的某個階段開始計算或計算至有關法律程序的某個階段為止的經評定的訟費;或

    (b) 該項指示指明的某整筆款項,以代替經評定的訟費,但如有權獲付該整筆款項的人是並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則第28A條規則在作出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對該整筆款項所作的評估,一如其適用於對一名並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訟費的評定。"。
3.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工商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自2000年7月1日起 -
    (1)將工商局局長憑藉以下條文得以行使的職能,移轉給經濟局局長 -

    (a)《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第50(1)條;

    (b)《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第4、6、14(3)、15(1)及(3)、16(1)及35(1)條;及

    (c)《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第5、13(2)、14(1)及(3)、15(1)及30(1)條;

    (2)修訂《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第50(1)條,廢除"工商局局長"而代以"經濟局局長";

    (3)修訂《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第4、6、14(3)、15(1)及(3)、16(1)及35(1)條,廢除"工商局局長"而代以"經濟局局長";

    (4)修訂《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第2條(在"認可標準"的定義中)及第5、13(2)、14(1)及(3)、15(1)及30(1)條,廢除"工商局局長"而代以"經濟局局長";

    (5)將工業署署長憑藉以下條文得以行使的職能,移轉給創新科技署署長 -

    (a)《度量衡條例》(第68章)第8(3)條;

    (b)《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第9(1)條;及

    (c)《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第11條;

    (6)修訂《度量衡條例》(第68章)第8(3)條,廢除"工業署署長"而代以"創新科技署署長";

    (7)修訂《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第9(1)條,廢除"工業署署長"而代以"創新科技署署長";

    (8)修訂《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第2條(在"認可檢驗所"的定義中)及第11條,廢除"工業署署長"而代以"創新科技署署長"。
4. 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自2001年1月1日起,將《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的附表修訂 -
    (a)廢除第37、38及39項而代以 -

    "37.第3(1)條在沒有戴上防護頭盔的情況下駕駛電單車 $320

    38.第7(1)(a)條在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私家車$320

    39.第7(3)條在前排座位乘客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私家車$230";

    (b)廢除第50至55項(首尾兩項包括在內)而代以 -

    "50.第7A(1)(a)條在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的士$320

    51.第7A(1)(a)條在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小型巴士 $320

    52.第7A(1)(a)條在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貨車$320

    53.第7A(3)條在有15歲以下的前排座位乘客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小型巴士$230

    54.第7A(3)條在有15歲以下的前排座位乘客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貨車$230

    55.第7B(2)條在後排座位乘客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私家車$230

    55A.第7B(3)條在有15歲以下的後排座位乘客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私家車$230

    55B.第7B(6)條在一個並沒設有安全帶的私家車後排座位上有乘客但該私家車內有另外一個設有安全帶且無人佔用的後排座位的情況下,駕駛該私家車$230"。
5.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勞工處處長於2000年5月13日訂立的《2000年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修訂)規例》。
    (《2000年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修訂)規例》已載列於2000年5月24日發出的
    立法會CB(3)928/99-00號文件內)
6.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
動議的決議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議案,議案內容已載列於2000年6月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993/99-00號文件內)
    (《2000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已載列於2000年3月27日發出的
    立法會CB(3)739/99-00號文件內)
7.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
動議的決議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在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00年3月21日作出的《2000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該公告 - 在第1(a)條中,在建議的第7(1)項中,刪去"is terminated"而代以"ceases"。
    (《2000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
    已載列於2000年3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740/99-00號文件內)
8.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於2000年5月8日訂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規則》。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規則》已載列於2000年5月10日發出的
    立法會CB(3)870/99-00號文件內)
VI. 議員議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決議案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 ─ 
    (1)在第23(3)條中,廢除兩度出現的"不具"而代以"不擬具";

    (2)在第25條中 ─ 

    (a)廢除第(1)(e)款;

    (b)加入 ─ 

    "(3)立法會主席如認為根據本議事規則第24(2)條(質詢預告)作出預告的質詢或其中某部分的主題與下述事宜的主題實質相同 ─ 

    (a)在另一項較早時已作出預告會在同一次立法會會議上提出的質詢中提出的事宜;或

    (b)在較早時已作出預告會在某次立法會會議上提出的議案或法案中提出的事宜;或

    (c)常設委員會、專責委員會或獲立法會授權對某事宜進行調查的委員會正在審議的事宜,

    立法會主席可指示通知有關議員該質詢或質詢的有關部分不合乎規程。";

    (3)在第30條中,加入 ─ 

    "(4)如立法會秘書就相同修正案接獲多於一項預告,最早作出預告而未有撤回該預告的議員為修正案的動議人。";

    (4)在第31條中 ─ 

    (a)將該條重訂為第31(1)條;

    (b)加入 ─ 

    "(2)如有議員就某項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不屬由獲委派官員提出的議案)作出預告,而該議案的主題與下述議案、法案或事宜的主題實質相同 ─ 

    (a)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或法案,該議案或法案較早時已作出會在某次立法會會議上提出的預告;或

    (b)常設委員會、專責委員會或獲立法會授權對某事宜進行調查的委員會正在審議的事宜,

    立法會主席須因其認為不合乎規程,指示將該預告退回簽署該預告的議員。";

    (5)在第35(1)條中,廢除"動議人"而代以"議員";

    (6)在第51條中 ─ 

    (a)在第(7)(a)款中,在"本議事規則"之前加入"第(7A)款及";

    (b)加入 ─ 

    "(7A)凡撥款法案的二讀或三讀議案遭否決,可在同一會期內提交另一項所載條文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撥款法案。";

    (7)廢除第61(5)條;

    (8)在第66(6)條中,在"安排"之後加入"(如認為有需要,可連同任何為修訂該發回的法案而提交並已交付內務委員會的法案)"。
2. 減少塑膠廢物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塑膠廢物日益增加,而焚燒塑膠廢物產生大量二噁 ,嚴重破壞環境,並威脅市民健康,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以下措施:
    (一)促進環保餐具及包裝物料的研究及應用;

    (二)研究可否立例禁止使用發泡膠飯盒;

    (三)鼓勵工商企業減少使用不具生物降解性的膠袋,推行生產者(製造商及入口商)責任制度,要求生產者訂定並達致減少塑膠廢物的目標;

    (四)規定製造商為塑膠包裝及產品實施編碼制度,方便塑膠廢物的分類及回收再造;

    (五)擴大及增設政府垃圾收集站,加強廢物分類功能,方便回收塑膠廢物;

    (六)研究和發展非焚化及非堆填的塑膠廢物處理方法;及

    (七)加強宣傳推廣工作,提高市民對減少塑膠廢物的意識,

從而減少製造廢物、增加非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促進香港的可持續發展、保障市民的健康。

就譚耀宗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二)"之後刪除"研究可否";在"(三)"之後刪除"鼓勵",並以"立例限制"代替;在"工商企業"之後刪除"減少";在"使用"之後刪除"不具生物降解性的";在"(四)"之後加上"立例";刪除"(五)擴大及增設政府垃圾收集站"中的"收集站",並以"回收系統"代替;在"(六)"之後刪除"研究和";及在"(七)加強宣傳推廣工作,提高"之後加上"政府部門及"。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食物局局長

3. 協助金融服務界尋求在內地市場的商機

馮志堅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外資跨國證券公司勢必大舉進軍內地市場,加上內地市場趨向進一步整合,形成一個巨大的中國新興股票市場,香港金融服務界所面對的競爭和挑戰將會大增;有鑒於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下列措施,積極強化和推介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作為內地與海外市場的橋樑角色,以增加本地業界的商機:
    (一)加強香港與內地的金融基建聯繫,包括:

    (i)吸引更多優質企業在香港的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使香港成為推動內地創業資本流動的主要渠道;

    (ii)推動建立跨市場掛牌的合作形式;及

    (iii)鼓勵兩地交易所研究合作發展網上股票交易的可行性;

    (二) 除繼續加強香港與內地交易所及監管機構的溝通合作外,應擴闊兩地市場參與者的交流空間,讓本地中小規模的市場參與者與內地官方及業界組織,就市場信息、人材、技術等方面建立全面及恒常性的對口機制;及

    (三)加強向內地和國際投資者推廣香港金融服務界的專業知識和豐富資源。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