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9/00-33(1)

立法会

议程
2000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2000年财政资源规则(豁免)公告》215/2000

其他文件

1. 第105号 入境事务处处长法团根据入境事务队(福利基金)规例 第12(b)条拟备的入境事务队福利基金管理报告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2. 第106号 回应二零零零年四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第33B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由政务司司长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3. 第107号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34号衡工量值式 审计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
(2000年6月 ─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34号报告书)
(由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李家祥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4. 第108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 廉政专员
一九九九年年报
(由李华明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5. 第109号 柏立基爵士信托基金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报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6. 第110号 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信托人报告书1999-2000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7. 第111号 香港申诉专员第十二期年报
(二零零零年六月)
(由政务司司长提交)

8. 第112号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年报
(由杨孝华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9. 第113号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工作报告
(由梁智鸿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
1999年5月至2000年6月的工作进度报告
(由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1. 《民政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蔡素玉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2. 《交通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3. 《房屋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4. 《保安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5. 《政制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6. 《财经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7.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8. 《福利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陈婉娴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9.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马逢国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0. 《卫生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敏嘉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1. 《环境事务委员会1999至2000年度报告》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陆恭蕙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2. 《199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交)

23.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提交)

24. 《200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提交)

25. 《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提交)

26.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何秀兰议员提交)

27. 《广播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提交)

II. 发言

  1. 李卓人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分别会就《2000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修订)规例》向本会发言,该规例为在2000年5月24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附属法例。

  2. 刘健仪议员会就《2000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第2号)规例》向本会发言,该规例为在2000年5月24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附属法例。

III. 质询

1. 曾钰成议员问:

有关房屋署拨出公共屋村单位予办学团体营办幼稚园,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一般而言,有关租约的年期;

    (二)当某间幼稚园取录的学生人数远低于订定目标时,房屋署是否有权及会否在租约届满前,收回租予该间幼稚园的部分或全部地方;及

    (三)当局有否因应各个公共屋村的人口结构变化而调整有关屋村的幼稚园数目;若有,调整机制如何运作?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局局长

2. 刘皇发议员问:


关于邮政署在3月30日推出的香港与內地双向邮政汇款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上月底,以港币计算,透过该项服务邮汇至內地的汇款金额为何;及

    (二)邮政署先把港元汇款兌換成美元,然后才邮汇往內地的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局局长

3. 马逢国议员问:


上月底,香港房屋协会(简称"房协")把夹心阶层住屋计划(简称"夹屋计划")3个屋苑的余下单位推出发售,定价较该等屋苑首次推出时的定价低百分之十至三十。有该等屋苑单位的业主对房协降价出售余下单位表示不满。就厘定公营房屋售价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房协曾考虑哪些因素及根据甚么理据决定以较低定价发售该批单位;

    (二)是否知悉房协在厘定夹屋计划单位的售价时,主要是考虑私人住宅物业的价格水平,还是准业主的负担能力;及

    (三)当局有否利用公营房屋的定价来稳定香港整体住宅物业市场的价格水平;若有,房协有否根据该目标来厘定夹屋计划单位的售价?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局局长

4. 司徒华议员问:


政府当局于去年1月进行一项调查,就涉及招聘事宜的年龄歧视问题收集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显示,有百分之八十二的被访者认为雇主在招聘员工时确实有年龄歧视的行为,另外有百分之五十七的被访者认同订立法例是杜绝此等歧视行为的有效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为此做了甚么跟进工作;

    (二)鉴于当局于去年6月承诺在6个月到1年內检讨此等年龄歧视行为的问题,该项检讨的详情和结论为何;及

    (三)有否就立法禁止年龄歧视一事制订工作时间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5. 罗致光议员问:


关于装置自动化垃圾收集系统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新建成的公共租住屋村和居者有其屋计划屋苑楼宇装置该等系统的计划的进展为何;

    (二) 应如何设计及运作该等系统,才可达到分类收集可循环再造废物的目的;及

    (三) 会否考虑制定法例,规定所有新落成的住宅楼宇,必须装置该等系统?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食物局局长
规划地政局局长
房屋局局长


6. 邓兆棠议员问: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任何人在公众地方组织或参与舞狮、舞龙、舞麒麟或任何附随的武术表演活动,均须事先向警务处处长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的目的及理据为何;

    (二)为何要求该等活动的申请人及参与者授权警务处处长查证他们有否刑事定罪纪录;该等纪录会如何影响警务处处长审批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及

    (三)在公众地方组织或参与其他体育及表演活动的人士,是否亦须事先取得警务处处长或其他政府部门首长发出的许可证;若然,有关的申请程序是否亦要求申请人及参与者授权当局查证他们有否刑事定罪纪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7. 冯志坚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在过去3年,每年消费者委员会接获由內地游客提出的投诉数字,并按投诉事项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 消费者委员会有否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协助该等游客追讨赔偿?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工商局局长

*8. 刘健仪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每年向当局举报被盜窃的货柜车拖架的数目,以及该数目占当年年底已登记货柜车拖架总数的百分比为何;

    (二)过去3年,每年寻回的被盜拖架的数目;及

    (三)当局有何措施遏止有关的盜窃罪行?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9. 朱幼麟议员问:


关于当局正考虑推行的石油气小巴取代柴油小巴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石油气公共小巴的车价与柴油公共小巴的车价作比较,以及评估石油气公共小巴的车价会否对推行该计划构成障碍;若会,当局有何对策;及

    (二)有否就石油气公共小巴的营运成本与柴油公共小巴的营运成本作比较,以及会否向公共小巴车主及司机提供优惠措施或津贴,以鼓励他们改用石油气车辆?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食物局局长

*10. 李华明议员问:


多个和谐式公共租住屋村("屋村")及居者有其屋计划屋苑("屋苑")(包括平田村、慈乐村、慈正村、晓丽苑、康柏苑)的居民投诉,指屋村或屋苑虽只入伙短短2至3年,已出现楼宇走廊墙壁及外墙纸皮石剝落、防烟门不能紧闭、走火楼梯墙壁的钢筋外露等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入伙后5年內即普遍出现上述问题的屋村及屋苑名称,以及每个屋村及屋苑的有关楼宇数目为何;

    (二)该等楼宇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为何;有何具体措施防止将来落成的楼宇出现此等问题;

    (三)会否全面勘察该等屋村及屋苑的各幢楼宇,找出所有存在此等问题的地方并妥善维修;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为入伙后5年內出现此等问题的屋苑,负起有关的维修及保养责任;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局局长

*11. 刘汉铨议员问:


政府在本年2月23日回答本会质询时表示,会在本年首季完成港口后勤设施及用地需求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该项研究的结论及建议为何,以及当局曾采取或将会采取甚么措施落实有关建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局局长

*12. 谭耀宗议员问:

关于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士合住公共租住屋村单位的长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该等长者申请迁往一人单位的个案,当中有多少宗获得批准;及

    (二)当局有否计划增拨资源,让每位该等长者均获编配入住一人单位,从而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局局长

*13. 陆恭蕙议员问:
(译文)

政府已原则上接纳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港灯")扩建南丫岛发电厂,以便增建发电设施,新的发电机组的燃料是由一个拟在深圳兴建的液化天然气站供应的液化天然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在南丫岛发电厂进行中的工程较以往有所增加,该等工程是否属为新发电设施进行填海工程及地盘平整工程的一部分;

    (二)政府就深圳的液化天然站于何时完工一事获得何种保证,以确保该设施的竣工日期配合港灯新发电机组的预定启用日期;

    (三)当出现液化天然气供应延误而港灯基于环境保护考虑不能采用轻油代替,当局如何确保2004年在港灯供电范围內有足够电力供应;

    (四)有否从內地当局获悉,香港特区政府批准港灯的建议会有助融资兴建深圳的液化天然气站;及

    (五)在按照与港灯订立的《管制计划协议》计算利润时,会否把填海工程及地盘平整工程的资本成本计算在內;若然,有何机制防止发电量的过剩导致用戶被收取过多的基本电费?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局局长

*14. 刘江华议员问:


关于结核病的诊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內呈报的结核病个案当中,确定为由具有抗药性的结核菌引起的病症的百分比;该等结核病症在治疗过程、治疗费用及治愈率方面,与一般结核病的比较为何;

    (二)过去3年,结核病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拒绝继续接受治疗的个案的百分比及其原因为何,以及病人中断治疗对结核病的传播有何影响;及

    (三)当局会否加强宣传,以提高市民对结核病的成因及治疗的认识?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15. 曾钰成议员问:


就幼稚园参与幼稚园资助计划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已加入该项资助计划的幼稚园数目及百分比为何;

    (二)过去两个学年,每年有多少间幼稚园加入或退出该项计划;及

    (三)有何措施鼓励非牟利幼稚园加入该项计划?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16. 冯志坚议员问:


据报,香港在国际管理学院于本年4月发表的全球竞爭力报告中,名列第十四位,排名较去年下降了7位。有学者指出,排名下降的原因之一是本港政府缺乏一个清晰的目标。另一方面,上月出版的《经济学人》也将香港由去年的全球最佳营商环境排名降至第六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本港的竞爭力是否正在下降;若有,详情为何;

    (二)当局会否加强宣传推广工作,使投资者明确认识香港未来的商业发展趋势;及

    (三)就外国组织及刊物相继把本港的竞爭力及营商环境排名降低的问题,当局有何对策?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工商局局长

*17. 刘汉铨议员问:


行政长官于《1998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发展香港成为"世界一流的设计和时装中心"的施政方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曾采取甚么具体措施及推行了甚么计划,以落实上述施政方针,以及该等措施及计划的进展及成效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工商局局长

*18. 陆恭蕙议员问:(译文)

基于在制订新的电力供应市场规管架构时须考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与两间电力公司签订的管制计划协议将于2008年届满,当局现时对该等协议届满后的规管架构有何构思;当局已采取或会采取甚么步骤,以设计新的规管架构;哪个部门会负责设计和落实该个新的规管架构,以及该部门会获得哪些技术支援;

    (二)会否制订新的能源政策,推行限制溫室气体排放量,以及提供经济诱因以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若然,何时会付诸实行;及

    (三)在研究应付香港电力需求的各项方案在财政及其他方面是否可行时,会否把污染成本(例如在公众健康方面的补救开支、酸雨对农作物及山林造成的损害,以及因气候转变而导致的损失等)计算在內;若然,何时会作出计算?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局局长

*19. 刘江华议员问:


卫生福利局局长于去年3月24日立法会会议上答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当局只能提供截至1994年本港各类癌症的数字。就各类癌症及严重疾病进行统计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未能完成整理最近数年的各类癌症的统计资料,当局如何确定本港癌症的最新趋势及研究市民的生活习惯与癌症发病率的关系,以及在向市民宣传预防癌症的工作上有否因而遇到困难;

    (二)在已完成资料整理的最近3年內,每年的新症个案数字为何;以及这些数字有否显示结肠癌及乳癌的发病年龄渐趋年轻化;

    (三)根据当局获悉的癌症个案初步统计资料,过去3年,肺癌、肝癌及鼻咽癌在本港的发病率与在澳洲新南威尔斯省、加拿大及美国洛杉矶的发病率比较为何;及

    (四)当局用以统计癌症及其他严重疾病新个案的方法及整理统计资料所需时间有否不同;若有不同,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20. 何秀兰议员问:


关于受公帑资助的香港管弦乐团("港乐")的财政管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3年,港乐每年的收入及开支总额分别为何,并请按收入类别(包括政府资助和其他收入)和开支类别分项列出有关的款额;

    (二)自去年港乐与环球音乐网络签署合约,出售港乐演出及录音制品的版权以来,从该项安排获得的有关收益为何;及

    (三)自上述合约生效以来,港乐邀请了多少名港外音乐家来港与其合作演出,并在留港期间为环球音乐网络进行录制音乐作品工作;以及港乐与环球音乐网络如何摊分有关费用(包括机票、酒店住宿费用及酬金)?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V. 法案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199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律政司司长

2.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律政司司长

3.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房屋局局长

4. 《2000年追加拨款(1999-2000年度)条例草案》库务局局长

5. 《200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局局长

6. 《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民政事务局局长

7.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卫生福利局局长

8. 《广播条例草案》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V. 议案

1.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 
    (1)同意依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条作出的任命以下人士担任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委任 ─ 

    (a)    陈兆恺法官;及

    (b)    李义法官;

    (2)同意依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8条作出的任命以下人士担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的委任 ─ 

    (a)    烈显伦法官;及

    (b)    沈澄法官;

    (3)同意依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9条作出的任命以下人士担任香港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的委任 ─ 

    (a)    布仁立爵士;

    (b)    艾俊彬爵士;及

    (c)    苗礼治勋爵。
2.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将于2000年5月24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区域法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186号法律公告)修订 ─ 
    (a)在第11号命令第6(6)条规则中,废除"具备"而代以"以";

    (b)在第13号命令第7A(1)条规则中,废除"State"而代以"state";

    (c)在第18号命令中 ─ 

    (i)在第2(1)条规则中,废除"原告人"而代以"可能受该抗辩书影响的该宗诉讼的其他每一方";

    (ii)在第22条规则中,废除"在根据第21条规则作出命令时,或";

    (d)在第24号命令第7A条规则中,加入 ─ 

    "(7) 在本条规则中,"就人身伤害提出申索"(a claim for personal injuries)指为人身伤害或因某人的死亡而提出的申索。";

    (e)在第33号命令第4(2)条规则中,废除"或以不同的方式";

    (f)在第37号命令第10(5)条规则中,废除"聆讯要求作指示的传票"而代以"进行指示聆讯";

    (g)在第52号命令第3(4)条规则中,废除"it thinks he"而代以"he thinks it";

    (h)在第62号命令第9条规则中,加入 ─ 

    "(4) 区域法院在将讼费判给任何人时,可指示该人有权获付以下讼费而非经评定的讼费 ─ 

    (a)经评定的讼费的某个由该项指示指明的比率的讼费,或该项指示指明的由有关法律程序的某个阶段开始计算或计算至有关法律程序的某个阶段为止的经评定的讼费;或

    (b) 该项指示指明的某整笔款项,以代替经评定的讼费,但如有权获付该整笔款项的人是并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则第28A条规则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对该整笔款项所作的评估,一如其适用于对一名并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的讼费的评定。"。
3.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工商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自2000年7月1日起 -
    (1)将工商局局长凭藉以下条文得以行使的职能,移转给经济局局长 -

    (a)《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50(1)条;

    (b)《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第4、6、14(3)、15(1)及(3)、16(1)及35(1)条;及

    (c)《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第5、13(2)、14(1)及(3)、15(1)及30(1)条;

    (2)修订《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50(1)条,废除"工商局局长"而代以"经济局局长";

    (3)修订《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第4、6、14(3)、15(1)及(3)、16(1)及35(1)条,废除"工商局局长"而代以"经济局局长";

    (4)修订《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第2条(在"认可标准"的定义中)及第5、13(2)、14(1)及(3)、15(1)及30(1)条,废除"工商局局长"而代以"经济局局长";

    (5)将工业署署长凭藉以下条文得以行使的职能,移转给创新科技署署长 -

    (a)《度量衡条例》(第68章)第8(3)条;

    (b)《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第9(1)条;及

    (c)《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第11条;

    (6)修订《度量衡条例》(第68章)第8(3)条,废除"工业署署长"而代以"创新科技署署长";

    (7)修订《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第9(1)条,废除"工业署署长"而代以"创新科技署署长";

    (8)修订《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第2条(在"认可检验所"的定义中)及第11条,废除"工业署署长"而代以"创新科技署署长"。
4. 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的附表修订 -
    (a)废除第37、38及39项而代以 -

    "37.第3(1)条在沒有戴上防护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单车 $320

    38.第7(1)(a)条在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320

    39.第7(3)条在前排座位乘客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230";

    (b)废除第50至55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內)而代以 -

    "50.第7A(1)(a)条在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的士$320

    51.第7A(1)(a)条在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小型巴士 $320

    52.第7A(1)(a)条在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货车$320

    53.第7A(3)条在有15岁以下的前排座位乘客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小型巴士$230

    54.第7A(3)条在有15岁以下的前排座位乘客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货车$230

    55.第7B(2)条在后排座位乘客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230

    55A.第7B(3)条在有15岁以下的后排座位乘客沒有稳妥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230

    55B.第7B(6)条在一个并沒设有安全带的私家车后排座位上有乘客但该私家车內有另外一个设有安全带且无人占用的后排座位的情况下,驾驶该私家车$230"。
5.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劳工处处长于2000年5月13日订立的《2000年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修订)规例》。
    (《2000年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修订)规例》已载列于2000年5月24日发出的
    立法会CB(3)928/99-00号文件內)
6.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
动议的决议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议案,议案內容已载列于2000年6月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993/99-00号文件內)
    (《2000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修订)规例》已载列于2000年3月27日发出的
    立法会CB(3)739/99-00号文件內)
7.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
动议的决议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在对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的《2000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该公告 - 在第1(a)条中,在建议的第7(1)项中,删去"is terminated"而代以"ceases"。
    (《2000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
    已载列于2000年3月2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740/99-00号文件內)
8.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于2000年5月8日订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规则》。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规则》已载列于2000年5月10日发出的
    立法会CB(3)870/99-00号文件內)
VI. 议员议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五条动议的决议案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修订 ─ 
    (1)在第23(3)条中,废除两度出现的"不具"而代以"不拟具";

    (2)在第25条中 ─ 

    (a)废除第(1)(e)款;

    (b)加入 ─ 

    "(3)立法会主席如认为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2)条(质询预告)作出预告的质询或其中某部分的主题与下述事宜的主题实质相同 ─ 

    (a)在另一项较早时已作出预告会在同一次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中提出的事宜;或

    (b)在较早时已作出预告会在某次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议案或法案中提出的事宜;或

    (c)常设委员会、专责委员会或获立法会授权对某事宜进行调查的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宜,

    立法会主席可指示通知有关议员该质询或质询的有关部分不合乎规程。";

    (3)在第30条中,加入 ─ 

    "(4)如立法会秘书就相同修正案接获多于一项预告,最早作出预告而未有撤回该预告的议员为修正案的动议人。";

    (4)在第31条中 ─ 

    (a)将该条重订为第31(1)条;

    (b)加入 ─ 

    "(2)如有议员就某项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不属由获委派官员提出的议案)作出预告,而该议案的主题与下述议案、法案或事宜的主题实质相同 ─ 

    (a)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或法案,该议案或法案较早时已作出会在某次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预告;或

    (b)常设委员会、专责委员会或获立法会授权对某事宜进行调查的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宜,

    立法会主席须因其认为不合乎规程,指示将该预告退回签署该预告的议员。";

    (5)在第35(1)条中,废除"动议人"而代以"议员";

    (6)在第51条中 ─ 

    (a)在第(7)(a)款中,在"本议事规则"之前加入"第(7A)款及";

    (b)加入 ─ 

    "(7A)凡拨款法案的二读或三读议案遭否决,可在同一会期內提交另一项所载条文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拨款法案。";

    (7)废除第61(5)条;

    (8)在第66(6)条中,在"安排"之后加入"(如认为有需要,可连同任何为修订该发回的法案而提交并已交付內务委员会的法案)"。
2. 减少塑胶废物

谭耀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本港塑胶废物日益增加,而焚烧塑胶废物产生大量二噁 ,严重破坏环境,并威胁市民健康,本会促请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一)促进环保餐具及包装物料的研究及应用;

    (二)研究可否立例禁止使用发泡胶饭盒;

    (三)鼓励工商企业减少使用不具生物降解性的胶袋,推行生产者(制造商及入口商)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订定并达致减少塑胶废物的目标;

    (四)规定制造商为塑胶包装及产品实施编码制度,方便塑胶废物的分类及回收再造;

    (五)扩大及增设政府垃圾收集站,加强废物分类功能,方便回收塑胶废物;

    (六)研究和发展非焚化及非堆填的塑胶废物处理方法;及

    (七)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市民对减少塑胶废物的意识,

从而减少制造废物、增加非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香港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市民的健康。

就谭耀宗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二)"之后删除"研究可否";在"(三)"之后删除"鼓励",并以"立例限制"代替;在"工商企业"之后删除"减少";在"使用"之后删除"不具生物降解性的";在"(四)"之后加上"立例";删除"(五)扩大及增设政府垃圾收集站"中的"收集站",并以"回收系统"代替;在"(六)"之后删除"研究和";及在"(七)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提高"之后加上"政府部门及"。

出席的政府官员:环境食物局局长

3. 协助金融服务界寻求在內地市场的商机

冯志坚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跨国证券公司势必大举进军內地市场,加上內地市场趋向进一步整合,形成一个巨大的中国新兴股票市场,香港金融服务界所面对的竞爭和挑战将会大增;有鉴于此,本会促请政府采取下列措施,积极强化和推介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作为內地与海外市场的桥梁角色,以增加本地业界的商机:
    (一)加强香港与內地的金融基建联系,包括:

    (i)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在香港的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使香港成为推动內地创业资本流动的主要渠道;

    (ii)推动建立跨市场挂牌的合作形式;及

    (iii)鼓励两地交易所研究合作发展网上股票交易的可行性;

    (二) 除继续加强香港与內地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外,应扩阔两地市场参与者的交流空间,让本地中小规模的市场参与者与內地官方及业界组织,就市场信息、人材、技术等方面建立全面及恒常性的对口机制;及

    (三)加强向內地和国际投资者推广香港金融服务界的专业知识和丰富资源。
出席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