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22/99-00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号
在1999年10月13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S.B.S., 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S.B.S., 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S.B.S., 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J.P.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J.P.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S.B.S., 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G.B.S., 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G.B.M., J.P.

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G.B.S., 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萧炯柱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杨永强医生,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工务局局长
李承仕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9年噪音管制条例(豁免受第4、5及13条规限)(庆贺千禧年)令》(于1999年10月8日刊登宪报) 248/99
2.《1999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第2号)令》(于1999年10月8日刊登宪报)249/99

提交文件

第1号 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1998-99年受托人报告(于1999年9月30日发表)

第2号 经修订的临时区域市政局1999至2000财政年度 工程一览表(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的第1季)
(于1999年9月30日发表)

第3号 经修订的临时市政局1999至2000财政年度工程一览表
(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的第1季)(于1999年9月30日发表)

第4号 临时市政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第1季通过的1998至1999年度财政预算修订(于1999年9月30日发表)

第5号 制衣业训练局
一九九八年度年报(于1999年10月4日发表)

第6号 一九九九至二○○○年度第一季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于1999年10月4日发表)

第7号 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书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于1999年10月4日发表)

第8号 香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年报(于1999年10月4日发表)

第9号 审计署署长第三十三A号报告书
公元二零零零年数位问题的跟进审查
(于1999年10月13日发表)

第10号 回应一九九九年七月政府帐目
委员会第三十二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于1999年10月13日发表)

第11号 地产代理监管局
一九九八/九九年报(于1999年10月11日发表)

发言

政务司司长就《回应一九九九年七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三十二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向本会发言。

质询

1. 梁耀忠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2. 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及房屋局局长答覆。

3. 刘皇发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4. 丁午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5. 何锺泰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务局局长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第六至十九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
《1999年工业训练(建造业)(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两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工业训练(建造业)(修订)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1月1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2、3、5及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及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务司司长就附表1及4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就删去附表1的修正案已获得通过,因此附表1已从条例草案中删除。

经修正的附表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1月25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3及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2、5至1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5至14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5至1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环境保护

罗致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在致力取得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亦须在顾及经济发展与环保的平衡和其互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本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策略;该策略应包括:

    (一)在制订所有社会及经济发展计划时,必须重视环境保育及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二) 全面检讨及制定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以保育本港的生态系统和提高其环境质素,从而加强本港经济的竞爭力,以及为本港的下一代建立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三) 采用适当的经济工具及稅务政策,使商品、服务及发展计划的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成本,以提供资源推行环保工作;

    (四)采用如引入私人参与及竞爭等经济手段,加快推行环保基建项目;及

    (五) 除加强与內地当局合作推动环保工作外,亦应先行加强政府內部各政策局及执行部门的协调,同时必须推动和协助广大市民、地区组织和非政府机构参与环保政策的规划、制订及推行工作。
罗致光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刘江华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刘江华议员就罗致光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之后加上",并订明环境改善目标,以确保各项环保政策得以落实";在"建立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之后加上"(三) 在制订环保政策时,应采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解决各种环保问题;(四) 确认环保工业兼具的社会服务功能,以及透过财政资助及明确的扶助政策鼓励发展本地的环保工业,并以适当的稅务优惠及采购政策使环保产品更具竞爭力;";删除"(三) ",并以"(五)"代替;删除"适当的经济工具及稅务政策,使",并以"向工商业征收回收按金及堆填区费用等经济手段,使生产者了解其"代替;删除"价格充分反映";删除"提供资源推行环保工作",并以"鼓励工商业采用更具环保效益的生产方式"代替;删除"(四) 采用如引入私人参与及竞爭等经济手段,加快推行环保基建项目;及";删除"(五)",并以"(六)"代替;删除"除加强与內地当局合作推动环保工作外,亦应先行";及 删除"制订及推行工作。"中的"。",并以";及 (七) 加强与內地当局合作推动环保工作,并增加透明度,确保东江水、空气质素、污水排放等问题,得以全面解决。"代替。

刘江华议员就罗致光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5时23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2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44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4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罗致光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刘江华议员就罗致光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江华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14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13人,反对者1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罗致光议员发言答辩。

罗致光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就两个市政局进行全民投票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就两个市政局的存废问题进行全民投票,投票应与1999年区议会选举同日进行;本会并要求政府尊重投票结果。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20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华明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议案者6人,反对者20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议案者11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10月20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0时0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