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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察政府的施政,立法会设立18个事务委员会,就特定政策范围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议。在重要立法或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事务委员会亦会就该等建议提供意见,此外亦会研究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交付事务委员会讨论,或由事务委员会自行提出的,广受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工商事务委员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防止贿赂条例》若干条文对行政长官的适用问题小组委员会
发展事务委员会
(前称为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检讨中区海旁(包括添马舰旧址)规划小组委员会
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
(前称为经济事务委员会)
教育事务委员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
研究简化食物业发牌事宜小组委员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文物保护小组委员会
人权保障机制小组委员会
跟进两个前市政局遗留下来的康乐及文化设施工程计划小组委员会
房屋事务委员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人力事务委员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保安事务委员会
检讨有关搜查及检取新闻材料的现行法定条文小组委员会
研究警方搜查被羁留者的处理手法小组委员会
交通事务委员会
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
长者服务小组委员会
检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小组委员会
处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