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的角色
立法會主席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訂明,立法會主席擔當下述角色。
立法會主席決定立法會會議的日期及時間。他或她可隨時更改立法會會議的日期或時間、將會議暫停,或宣布休會待續。
立法會主席可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此外,在立法會一個會期結束而下一個會期仍未開始的一段休假期內,立法會主席可在其指定的日期及時間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
立法會主席主持立法會會議,並確保會議運作暢順。立法會主席缺席立法會會議時,由立法會代理主席主持該會議,立法會代理主席享有《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主席在該次立法會會議上可行使的一切權力。內務委員會主席是立法會代理主席。
立法會會議議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並以中、英文印製。每次會議的所有事項,須依照《議事規則》指明的次序,載列於該次會議的議程內。然而,立法會主席有權選擇就議程中的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並指示其認為類同的該等議案或修正案予以合併,以及就審議該等議案或法案設定時限。
立法會主席就立法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其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立法會主席如認為議員提出規程問題之舉屬濫用程序,可決定何時及如何處理該規程問題。
立法會主席如發覺有議員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可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可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的該次會議。如立法會主席認為上述罰則不足,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將該議員點名。立法會代理主席繼而會動議議案,以供立法會決定應否在指明的期間暫停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職務。
立法會主席可命令將任何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立法會會議會場。
立法會主席亦是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是一個法定機構,透過立法會秘書處為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獲授權執行下述職務:聘用立法會秘書處的職員及督導秘書處的工作,決定秘書處的組織編制及支援服務和設施的行政管理事宜,制訂及執行使這些服務及設施有效運作的政策,並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動用款項,以進行上述各項工作。
在禮賓安排方面,立法會主席在公職人員排名名單上,名列於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香港特區前任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之後的第7位。他或她以立法會代表的身份出席各種儀式及官方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