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法律
《基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款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獲賦職權,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及附屬法規。政府提出的法案稱為政府法案。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至於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員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法案,稱為議員法案。
倘若政府有意提出新增法律或修改現行法律,相關的政策局通常會首先諮詢因實施有關建議而可能受到影響的各方及立法會的有關事務委員會,然後要求律政司把有關建議草擬成為法案,之後再把該法案提交行政會議審議。在行政會議批准後,政府將表明有意提交法案的預告送交立法會秘書。該法案隨後會在憲報刊登及提交立法會。
議員在提交法案前,須事先就該法案的擬稿諮詢立法會的有關事務委員會,並可諮詢會受法案影響的各方。擬提交法案的議員須負責有關法案的草擬工作。議員法案須附有由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簽發的證明書,證明該法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對法案格式的規定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
在取得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簽發的證明書後,有關的議員可將表明有意提交法案的預告送交立法會秘書;該法案隨後會在憲報刊登及提交立法會。
法案如屬“私人條例草案”1,提交的議員須連續兩期在憲報刊登有關法案,並在本港每日出版的中英文報章各一份分別刊登廣告兩次,就該法案作出預告。
法案在刊登憲報後,須在立法會通過三讀程序,才能制定成為法律。立法會通過一項法案所需的時間,由一天至超過一年不等,視乎法案的複雜程度及是否具爭議性而定。
首讀是法案正式提交立法會的程序。首讀過程只是由立法會秘書在立法會會議上宣讀法案的簡稱。在此階段不得進行辯論。根據《議事規則》,法案經首讀後,立法會即當作已命令安排將該法案進行二讀。
法案在立法會會議首讀後,負責法案的官員或議員隨即動議“該法案予以二讀”,並發言解釋立法的主要目的。通常在動議二讀後,辯論會中止待續,而該法案會交付內務委員會審議。
內務委員會須在其後的會議上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法案。法案如具爭議性或性質複雜,可成立法案委員會,以便詳細研究法案的內容。除立法會主席外,所有議員均可加入法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將研究法案的整體優劣、原則和詳細條文,以及與法案相關的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在完成研究獲交付的法案後,會通知內務委員會。
除非內務委員會另有決定,否則該法案即視作已準備就緒可恢復二讀辯論。負責法案的官員或議員會獲通知可作出預告,恢復法案的二讀辯論。
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進行的辯論中,一位議員(通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會提出法案委員會的整體意見。議員可就該法案的整體優劣及原則發言。在二讀辯論結束後,立法會須就二讀法案的議案進行表決。如議案遭否決,法案的立法程序便會終止。
二讀法案的議案如獲通過,該法案即告付委予“全體委員會”,由全體委員會討論是否支持所提出的修正案及將各條文納入法案。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法案委員會主席可代表法案委員會提出修正案。個別議員及負責官員亦可各自提出修正案。
全體委員會在完成審議法案的程序後,即回復為立法會。負責法案的官員或議員就該經修正或無經修正的法案,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並動議採納全體委員會就該法案作出的報告的議案。該議案不容修正或辯論而付諸表決。如議案獲通過,立法會即當作已命令將該法案進行三讀。如議案遭否決,即不得就該法案再進行其他程序。
採納全體委員會就法案作出的報告的議案獲得通過後,立法會隨即進行三讀法案的程序,由負責法案的官員或議員動議“該法案予以三讀並通過”的議案。議員在三讀階段只可就應否支持該法案簡短發言。如三讀議案獲通過,法案便完成在立法會通過的程序。如議案遭否決,即不得就該法案再進行其他程序。
根據《基本法》附件二及《議事規則》,政府提出的議案、法案,或對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或對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分別獲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及功能界別選舉、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長官藉着在憲報上刊登的方式公布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即“條例”)。有關條例會在刊登憲報的當日生效,若有規定在另一日期開始生效,則在該另一日期才告生效。
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政府須把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闡述立法過程的流程圖載於附錄。
1 | 根據《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第69章)第2條所載的定義,“私人條例草案”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條例草案:主要是為個人、社團或法團的某些利益,而並非為公眾的利益,作出規定;及並非政府法案。 |
(辯論中止待續)
(如有修正案,亦提交表決)
立法會須對議案、法案和議案或法案的修正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