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基本法》已訂明立法機關的一般權力,而《議事規則》如何規管立法機關行使這些權力,則由立法會自行決定1。《議事規則》載有超過110條規則,就如何在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上處理事務提供詳細指引。《議事規則》也是權威性的手冊,協助立法會議員、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及官員依循正式立法程序。此外,《議事規則》亦訂明議員該做和不該做的行為,以供議員遵從。
總括而言,《議事規則》載有16個部分,可分為以下數個獨特的範疇:
- 立法會議員和立法會人員的一般職責(A部);
- 有關編定會議日期及議程的規則(B部);
- 委員會的結構及職權範圍(M部);
- 有關提交文件(D部)、提出質詢(E部)、動議議案(G部)及提出法案(K部)的詳細程序;
- 有關立法會如何作出決定及表決(J部)的規則、發言規則(H部)及會議規程(I部);及
- 有關取消議員資格的程序(JA部),以及其他事宜(N部),例如有關立法會或委員會的遙距會議、以及議員行為及處分權力的規則。
現行的《議事規則》在回歸後由第一屆立法會於1998年7月2日藉決議制定。《議事規則》是刊登於《憲報》的立法文書,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制定的其他成文規則,為《議事規則》作補充。舉例而言,《內務守則》在處理議會事務方面提供更詳盡的指示,例如訂明如何編配議案辯論時段及擬備會議紀要的方式。有些委員會(例如財務委員會)獲《議事規則》授權自行決定行事方式及程序。
立法會亦依據立法會主席過往的裁決訂立不成文慣例,作為《議事規則》的補充。《議事規則》第92條訂明,對於《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基本法》第七十二條授權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並行使《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包括決定議程,以及對提交立法會的法案、議案及質詢是否符合相關規則作出裁決。
《議事規則》第44條訂明,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負責遵照會議規程行事。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議員不得對該決定提出上訴。主席於會議期間用以維持秩序的最重要權力在《議事規則》第45(2)條訂明。根據該條規則,主席須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此外,根據《議事規則》第45A條,如立法會主席認為《議事規則》第45(2)條下的權力不足以處理議員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或內務委員會會議上的極不檢點行為,立法會主席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將該議員點名。立法會代理主席繼而會動議議案,以供立法會決定應否在指明的期間暫停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職務。在暫停職務期間,該議員不得參與行使立法會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下的職權,亦無權收取任何酬金或津貼。《議事規則》第87條亦訂明,主席可命令將任何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會場。
《議事規則》亦訂明立法會可向不遵從《議事規則》內有關個人利益的登記及披露、申請發還工作開支,以及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或退席的議員施行處分。這些處分由訓誡、譴責至暫停職務或權利不等,須由立法會藉通過議案施行。
《議事規則》不時更新,與時並進。自第一屆立法會制定《議事規則》至今,曾修訂當中約80條規則。立法會須藉通過決議的方式對《議事規則》作出修訂。
議事規則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檢討《議事規則》及委員會制度,並因應需要向立法會提出修正或改變的建議。該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10名委員組成,全部由立法會主席按照內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
立法會可藉通過議案暫停執行《議事規則》任何一條規則。立法會過往曾以暫停執行《議事規則》作為臨時措施,以解決技術上的程序問題,確保議會事務順利進行。
1 | 《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訂明:“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