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小百科

PDF

"會議法定人數"是出席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會議的議員必須達至的最少人數,達此人數後方可處理事務。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休會待續。
會議所需的法定人數

《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訂明,立法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議事規則》亦載有立法會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

立法會/委員會 會議法定人數
立法會 不少於全體立法會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會主席在內。
全體委員會 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員
財務委員會 主席加上8名委員
政府帳目委員會 主席加上2名委員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主席加上2名委員
調查委員會 包括主席在內的5名委員
議事規則委員會 主席加上3名委員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 主席加上3名委員
內務委員會 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員
法案委員會 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員,或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兩數中以較大者為準。
事務委員會 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員,或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兩數中以較大者為準。
專責委員會 委員人數(主席除外)的三分之一
不足法定人數怎麼辦

如立法會主席及委員會主席發現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他們有責任宣布不足法定人數,並至少在會議開始及進行任何表決前宣布此事。任何議員在會議期間發現不足法定人數,可向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如在會議期間不足法定人數,但無人向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會議可繼續舉行,會議的有效性不會受影響。

在立法會會議上不足法定人數

如在立法會會議期間出席的議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並且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便須點算人數。如在點算後發現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立法會秘書處會鳴響傳召鐘,傳召議員到場,直至出席的議員人數達至法定人數。如在15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須宣布休會待續。立法會主席可召開會議,以完成在任何一天因會議不足法定人數休會待續而在議程上出現的未完事項。如有議員在無合理原因下缺席如此休會待續的會議,則該議員須支付按照《內務守則》釐定的罰款。

在委員會會議上不足法定人數

如在指定的開會時間過後15分鐘內,出席的議員人數不足會議法定人數,委員會主席須取消會議。如在會議期間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並且有人向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如在15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結束會議。

在點名表決時不足法定人數

在不足法定人數情況下進行的點名表決,即告無效。立法會秘書處會鳴響傳召鐘,傳召議員到場,以達至法定人數。

《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訂明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
《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訂明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