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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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立法會須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立法會透過運作申訴制度,履行此項憲制職能。立法會秘書處向立法會議員提供支援服務,協助議員處理公眾人士在申訴制度下提出的申訴。
申訴制度處理的事項

立法會透過運作申訴制度,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公眾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申訴制度的運作

每星期有9位議員輪流當值,監察申訴制度的運作,並向處理申訴個案的立法會秘書處公共申訴辦事處職員提供指示。議員亦輪流於當值的一星期內“值勤”,接見已經預約的申訴團體及個別申訴人士。當值議員會決定是否作出會晤安排和會晤的時間。

申訴制度不處理的事項

申訴制度不處理以下事項:

  • 涉及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服務的個案;
  • 針對立法會和區議會個別議員的投訴;
  • 私人糾紛;
  • 法庭的決定、法庭正進行聆訊或可能涉及刑事控罪的事件,以及與司法程序或類似司法程序有關的事件;
  • 由獨立或法定機構(例如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行政上訴委員會等)處理的申訴及事宜;
  • 個別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勞資糾紛(但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或涉及歧視職工會領袖的勞資糾紛除外);及
  • 屬於香港特區權力範圍以外的事宜。
《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須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須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申訴處理程序
市民可透過電話、郵遞、電子郵件、申訴表格或親自前往立法會秘書處公共申訴辦事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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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主任從申訴人獲取有關資料並作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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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訴事項關乎獨立或法定機構(例如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行政上訴委員會等)職權範圍內的事宜,申訴主任會建議申訴人直接向有關機構作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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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主任在有需要時向政府索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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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主任根據政府政策及辦事程序,研究該申訴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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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況,議員不能提供協助:
  • 並無充分理由支持該項申訴;
  • 認為政府原來的政策或決定是適當的;或
  • 未能贊同申訴人所提出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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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訴有理,議員可:
  • 要求政府採取補救行動;及/或
  • 如議員認為有需要修訂某項政策或法例,將該事項轉交立法會有關委員會跟進,或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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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議員匯報處理結果,並將結果告知申訴人。

註:
如有需要,申訴主任可在上述任何一個階段請示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