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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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附屬法例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詳細規則及規例,為實施某條例而須訂立的技術或程序上的細節。

立法會議員如決定詳細研究某項附屬法例,一般做法是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
批准的程序

幾乎所有附屬法例均須經立法會審議或批准。"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和"先審議後訂立"程序是立法會可以用來審議或批准附屬法例的兩項程序。

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須於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省覽。立法會可於該次會議後28天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藉通過決議,修訂該附屬法例。此外,立法會亦可藉通過決議,將審議期延長21天;或延展至原先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第21天後舉行的首次立法會會議。除非另訂日期,否則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當日生效。

先審議後訂立程序

如某項條例訂定其授權制定的附屬法例須經立法會批准,或載有效果相同的文字,則官員可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議案,請求批准該附屬法例。立法會可藉通過或否決該議案以批准或否決有關附屬法例,亦可修訂有關附屬法例。

附屬法例是在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其中一項主要事項。
附屬法例是在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其中一項主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