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委員會制度
財務委員會 —— 財務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及責任,審核及批准政府提交的公共開支建議。財務委員會其中一項工作,是審查財政司司長每年提交立法會的開支預算草案及《撥款條例草案》,其中載列政府下一財政年度的全年開支建議。
政府帳目委員會 —— 政府帳目委員會研究審計署署長就審核政府的帳目,以及政府及屬於公開審計範圍內的其他機構的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所提交的報告書。委員會可因應需要邀請官員及公共機構高級人員出席公開聆訊,提供解釋、證據或資料;委員會亦可就該等解釋、證據或資料,邀請任何其他人士出席公開聆訊以提供協助。
在公開聆訊後,政府帳目委員會會編寫委員會報告書,陳述委員會的結論及建議,並將報告書提交立法會。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研究《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的編製、備存及取覽等各項安排,並考慮及調查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的投訴,以及與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的行為有關的投訴。委員會亦考慮關乎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操守標準事宜,以及就該等事宜提供意見及發出指引等。
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及委員會制度,並因應需要向立法會提出修正或改變的建議。該委員會亦研究任何由立法會或其轄下委員會交付、或由立法會主席交付、或由該委員會成員提出有關立法會行事方式及議事程序的事宜。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決定應否將某份立法機關(或其委員會)的文件或紀錄在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查閱政策("該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屆滿之前提早公開,並制訂實施該政策的指引。委員會亦考慮任何就立法會秘書拒絕提供該份文件或紀錄而提出的反對,以及考慮任何其他有關該政策或由該政策引起的事宜。
內務委員會為立法會會議作準備,並商議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事宜。內務委員會可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法案,也可委任小組委員會,對任何附屬法例進行更詳細的研究;及協助其研究不屬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或同時涉及多個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而備受公眾關注的事宜,以及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法案的原則及整體優劣,並可對法案提出修正案。在完成上述工作後,法案委員會通知內務委員會其商議結果,並於其後再向立法會作出報告。當有關法案獲得通過,或內務委員會決定解散有關的法案委員會時,該法案委員會便隨即解散。
各事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及研究由相關政策局負責的特定政策範圍。在重要的立法或財務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或在議員有意提交任何法案前,事務委員會就該等建議及法案擬稿提供意見。此外,事務委員會亦會研究廣受公眾關注的重要事項。
在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譴責議案提出後,立法會可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取消議員的資格)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負責搜集與譴責議案有關的資料,並就已確立的事實是否足以構成譴責有關議員的理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在完成工作後須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立法會可委任一個或多個專責委員會,以深入研究立法會交付該委員會的事宜或法案。專責委員會在立法會授權下,在行使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到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文件。專責委員會完成研究交其處理的事宜或法案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並隨即解散。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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