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號
立法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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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主要職能包括制定法律、批准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訂明立法會的職權。
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十)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訂明立法會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