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開會了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立法會議員的二分之一。議員及官員可用普通話、粵語或英語發言,會議席上會提供即時傳譯服務。立法會會議的過程經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這份紀錄一般稱為議事錄。
議員透過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及動議議案辯論監察政府的工作。議員可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或要求政府就其工作採取行動。此外,議員可透過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辯論,就有關公共利益的事宜表達意見,或籲請政府採取某些行動。
立法會會議的另一職能,是藉通過法案制定法例。法案須在立法會會議上三讀通過,然後提交行政長官簽署,方可成為法例。立法會每年審議撥款法案的工作尤其重要,議員可藉此審核財政司司長以撥款法案形式提交立法會的財政預算,其中載列政府下一財政年度的全年開支建議。
在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主要事項包括:
質詢──議員可就政府的工作向政府提出質詢,要求當局提供有關某項特定事宜的資料,或要求當局就某項特定事宜採取行動。
提出質詢的議員必須指明要求當局提供口頭答覆或書面答覆。議員在每次立法會會議上,通常可提出不多於22項質詢。當中不多於6項為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16項為要求政府提供書面答覆的質詢。如屬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當官員答覆後,議員可提出補充質詢,要求澄清該答覆。
聲明──官員可就有關公共利益的事宜發表聲明。
法案──“法案”是新法例的建議或對現有法例的修訂建議。政府及議員可提交法案,以提出制定新法例或修訂現行法例的建議,供立法會審議。法案須在立法會完成三讀程序,才可成為法律。法案提交立法會後,議員會辯論及表決法案。
議案──立法會事務大多透過議案方式處理。議案分為兩類:具立法效力的議案及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
官員及議員可動議具立法效力的議案,供立法會審議,目的包括為制定或修訂附屬法例;行使《基本法》賦予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權力;或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立法會的權力等。
議員可於立法會會議動議辯論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在議案辯論中,議員有機會表達對公共利益事宜的意見,或籲請政府採取某些行動。官員可出席辯論,回應議員的意見。政府亦可動議議案,徵求立法會同意某些建議。
一般的立法會會議會處理上述立法會事務,但以下的會議除外: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的會議──行政長官通常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有關各項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政策,向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及
行政長官出席的會議──行政長官通常在發表施政報告後,出席施政報告答問會,向議員闡述政策理念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此外,行政長官亦會出席行政長官互動交流答問會,與議員就重大、宏觀及策略性議題互相交流,表達意見。行政長官除回答問題外,亦會諮詢議員意見,以納入施政考慮。
所有立法會會議均公開舉行,並由傳媒報道。市民亦可透過立法會網頁(www.legco.gov.hk)的網上廣播系統觀看會議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