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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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藉表決對立法會的法案及議案作出決定。表決程序載於《基本法》附件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內。
對法案及議案的表決

除《基本法》及《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立法會對議案、法案或修正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議案、法案,或對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

政府提出的議案、法案,或對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立法會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或對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

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或對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分別獲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及功能界別選舉、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議員表決

當議員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對政府提出的議案、法案,或對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表決時:

  1.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該法案或議案的議員舉手,繼而請反對該法案或議案的議員舉手;
  2.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根據其判斷,說出他或她是否認為出席會議的議員中,贊成該法案或議案者達到所規定的多數;及
  3. 如有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判斷,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命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進行點名表決。否則,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宣布表決結果。

至於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採用的表決程序與上文所述者相若。然而,有關的議案、法案或修正案均須分別獲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及功能界別選舉、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使用電子表決系統

根據《議事規則》第48條,除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另有指示外,凡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場內設有電子表決系統以供點名表決之用,出席而又參與表決的議員在進行點名表決時,須使用該系統進行表決。在議員表決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

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每位議員的桌上均設有投票面板。
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每位議員的桌上均設有投票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