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2001年10月26日在憲報刊登的《2001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修訂)規例》(2001年第21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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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01年10月26日在憲報刊登的《2001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2001年第219號法律公告);
| (c) | 2001年10月26日在憲報刊登的《2001年食物業(修訂)規例》(2001年第220號法律公告);
| (d) | 環境食物局、漁農自然護理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於2001年10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案編號:EFB5/6/1);
| (e) | 2001年10月31日隨立法會CB(2)229/01-02號文件發出的法律事務部報告(立法會LS15/01-02號文件);
| (f) | 2001年7月10日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擬稿的節錄部分;
| (g) | 標明修訂的規例文本[立法會CB(2)315/01-02(01)號文件];及
| (h) | 政府當局提供題為"分流政策下可以繼續販賣鵪鶉的情況"的文件[立法會CB(2)355/01-02(01)號文件];及
| (i) | 政府當局就2001年11月13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立法會CB(2)444/01-02(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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