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選舉主席
(下午4時30分至4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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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下午4時35分至6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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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在2002年3月15日刊登憲報的《保良局董事會決議》(2002年第3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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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2002年3月21日隨立法會CB(2)1408/01-02號文件發出的法律事務部報告(立法會LS70/01-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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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政府當局在2002年3月26日就助理法律顧問4在2002年3月15日發出的信件[立法會LS70/01-02號文件附件]所作的回覆[立法會CB(2)1526/01-02(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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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內務委員會2002年3月22日會議紀要擬稿的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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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2002年3月25日致民政事務局局長的函件,以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在2002年4月4日發出的覆函[立法會CB(2)1526/01-02(03)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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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東華三院條例》摘錄(1971年第4號),以及《保良局條例》文本(第10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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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立法會CB(2)1526/01-02(04)號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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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助理法律顧問在2002年4月1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立法會CB(2)1540/01-02(01)號文件],以及政府當局於2002年4月8日發出的覆函[立法會CB(2)1540/01-02(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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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項
(下午6時25分至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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