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與代表團體舉行會議
(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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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科研製藥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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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香港化妝品同業協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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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香港商標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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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1)778/02-03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1月22日發出)(於2003年2月24日隨立法會CB(1)953/02-03號文件再次傳閱)
| - | 香港商標師公會於2003年1月20日提交的第一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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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1)1005/02-03(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隨文附上)
| - | 香港商標師公會的第二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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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國際商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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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1)1005/02-03(02)號文件 (於會議席上提交)
| - | 國際商標協會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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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香港律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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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1)1005/02-03(03)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隨文附上)
| - | 香港律師會於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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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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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1)1005/02-03(04)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隨文附上)
| - |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區) 於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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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會出席會議的團體所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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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1)1005/02-03(05)號文件 (只備中文本)(隨文附上)
| -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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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上午9時30分至10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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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1)845/02-03號文件 (英文本已於2003年2月4日發出,中文本已於2003年2月21日隨CB(1)966/02-03號文件發出)(於2003年2月24日隨CB(1)953/02-03號文件再次傳閱)
| - | 政府當局就香港商標師公會提交的第一份意見書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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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1)1005/02-03(06)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隨文附上)
| - | 政府當局就新《商標條例》(第559章)與英國的《1994年商標法令》的比較所提供的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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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已發出的其他有關文件一覽表載於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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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項
(上午10時25分至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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