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下午2時30分至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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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12/03-04(01)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政府當局於2004年2月17日為回應於2004年2月6日會議上所提事項而發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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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發出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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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01/03-04(02)號文件 (已於2004年2月5日發出)
| - | 立法會秘書處就"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資格限額"擬備的背景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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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01/03-04(03)號文件 (已於2004年2月5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就"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7(a)條提出的決議案"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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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01/03-04(04)號文件 (已於2004年2月5日發出)
| - | 標明有關修訂的決議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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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其他事項
(下午4時25分至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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