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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烏克蘭)令》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加坡)令》小組委員會
文件
政府當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烏克蘭)令》第十一及十九條提供的更多資料
[CB(2)1781/03-04(01)] (2004年3月24日)
政府當局回應在執行相互法律協助請求以便追尋或辨認有關的人方面,《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3條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之間的關係
[CB(2)2020/03-04(01)] (2004年3月24日)
助理法律顧問2004年1月6日的函件
[CB(2)1294/03-04(03)] (2004年3月24日及2004年2月19日)
2004年1月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紀要的撮錄
[CB(2)1398/03-04(01)附錄II] (2004年2月19日)
政府當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國際協定中所訂的保密責任規定提供有關的背景資料文件
[CB(2)2744/03-04(01)] (2004年3月24日)
政府當局所擬備有關新加坡令與協定範本的逐條比較的文件
[CB(2)1294/03-04(02)] (2004年3月24日及2004年2月19日)
政府當局所擬備有關烏克蘭令與協定範本的逐條比較的文件
[CB(2)1294/03-04(01)] (2004年3月24日及2004年2月19日)
政府當局2004年1月9日的覆函
[CB(2)1294/03-04(04)] (2004年3月24日及2004年2月19日)
如欲參閱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會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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