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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修訂)令》、《2004年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第三代移動服務)(修訂)規例》及《電訊(頻譜使用費的水平)(第二代移動服務)規例》小組委員會
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現有第二代流動通訊服務牌照期滿後流動
通訊服務的發牌事宜及相關附屬法例"的資料文件
[CB(1)412/04-05(11)] (2005年1月12日及2004年12月22日)
現有第二代流動通訊服務牌照期滿後流動通訊服務的發牌事宜的電訊局長聲明 (只備英文版本) [CB(1)384/04-05(02)] (2005年1月12日及2004年12月22日)
當局說明有關第二代移動通訊服務牌照持牌人繳付頻譜使用費的條文的適用範圍,及碼分多址聯接制式(CDMA)及時分多址制式(TDMA)牌照
[CB(1)580/04-05(01)] (2005年1月12日及20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