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會議紀要
(下午2時30分至2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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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58/07-08號文件
(於2008年3月18日隨立法會CB(2)1360/07-08號文件發出)
| - | 2008年2月21日會議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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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59/07-08號文件
(於2008年3月18日隨立法會CB(2)1360/07-08號文件發出)
| - | 2008年2月29日會議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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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政府當局/司法機構政務處舉行會議
(下午2時35分至4時25分)
為是次會議發出的文件
司法機構政務處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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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61/07-08(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8年3月14日發出)
(中文本容後奉上)
| - | 題為"第53號命令(申請司法覆核)的修訂建議修訂本"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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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61/07-08(02)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8年3月14日發出)
(中文本容後奉上)
| - | 題為"對無法律代表訴訟人的協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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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73/07-08(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8年3月18日發出)
(中文本容後奉上)
| - | 題為"對小組委員會2008年2月21日會議上所提事項的回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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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73/07-08(02)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8年3月18日發出)
(中文本容後奉上)
| - | 題為"對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修訂建議提交的意見書作出的回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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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代表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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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27/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3月11日發出)
| - | 消費者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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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92/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3月19日發出)
| - | 香港律師會因應2008年2月29日會議上所提的多項事項而於2008年3月18日提交的進一步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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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11/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3月20日發出)
| - | Gary Meggitt先生因應2008年2月29日會議上所提的多項事項而於2008年3月19日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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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03/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3月20日發出)
| - | 張達明先生因應司法機構政務處的修訂建議及就2008年2月29日會議上團體代表提出的意見所作的回應而於2008年3月19日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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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22/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隨文附上)
| - | Gary Meggitt先生因應司法機構政務處就團體代表於2008年2月29日會議上所提意見作出的回應而於2008年3月20日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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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發出的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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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129/07-08(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8年2月20日發出)
(中文本容後奉上)
| - | 司法機構政務處所提供題為"《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修訂建議的政策事項"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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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152/07-08(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8年2月20日發出)
(中文本容後奉上)
| - | 司法機構政務處所提供題為"對《高等法院(修訂)規則》的規則擬稿的回應摘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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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000/07-08(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8年2月1日發出)
(中文本容後奉上)
| - | 司法機構政務處所提供題為"《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的修訂建議"的文件(最新的附屬法例擬稿載於該文件附件B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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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195/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2月26日發出)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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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25/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2月28日發出)
| - | 香港律師會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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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25/07-08(02)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2月28日發出)
| - | 香港訟費員協會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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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55/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3月3日發出)
| - | 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先生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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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65/07-08(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
(於2008年3月4日發出)
| - | 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系教學顧問Gary Meggitt先生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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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2004年3月發表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後報告書將於會議席上提交
(之前發出的其他相關文件可於立法會的網頁取覽(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hc/sub_com/hs51/papers/hs51_pp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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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項
(下午4時25分至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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