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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會議
1997年 11 月 25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議 程
選擧副主席
委員會在1997年6月列出的有待檢討事項
“政治團體”的定義
應否登記議員以代名人身分擁有的土地及
物業;及
應否保留“地區辦事處津貼”一詞
(委員會報告摘錄載於
CB(3)332(01)
號文件)
其他事項
下次開會日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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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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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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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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