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會議
1997年 11 月 25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議   程



  1. 選擧副主席


  2. 委員會在1997年6月列出的有待檢討事項


    1. “政治團體”的定義

    2. 應否登記議員以代名人身分擁有的土地及
      物業;及

    3. 應否保留“地區辦事處津貼”一詞
    (委員會報告摘錄載於CB(3)332(01)號文件)

  3. 其他事項


  4. 下次開會日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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