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1997年10月17日举行的会议
议 程
- 通过1997年10月3日第20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400号文件)
-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
例草案》
(临立会LS35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临立会LS31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临立会LS34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7年10月8日及1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
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
等附属法例于1997 年10 月3日及9日在宪报
刊登)
(临立会LS30及LS32号文件容后奉上)
- 将于1997年10月22及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
理的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243号文件)
- 致谢议案辩论
议员将有两天时间发言。
內务委员会主席将动议是项议案。每位议员
的发言时间最长为15分钟。议员如欲发言,
可于辩论进行期间举手示意,等待临时立法
会主席叫喚其发言。
议员发言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将于1997 年10
月23日动议一项议案,将辩论中止待续。
- 将于1997年10月2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244号文件)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案
- 根据《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第
83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政制事务局局长动
议
(临立会LS36号文件容后奉上)
- 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 (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1997年第126号)第3(3)、4(4)及
5(4)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教育统筹局局
长动议
(临立会LS38号文件容后奉上)
-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 年第
91号 ) 第67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民政事
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33号文件)
- 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1997年第126号)第2(3)条提出的
决议案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37号文件容后奉上)
- 致谢议案辩论
政府当局回应。
- 预先就1997年11月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
的议案给予通知
- 有关“反对扩大输入外地劳工”的议案
陈鉴林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上述议
案。议案措辞容后奉上。
- 有关“制定全面的资讯科技政策”的议
案
蔡素玉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上述议
案。议案措辞随附于后。
- 报告
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332号文件)
- 其他事项
-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
(临立会CB(1)208号文件,该份文件已于1997
年9月18日随临立会CB(2)230号文件送交各议
员参阅)
- 选举议员出任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临立会CB(2)419号文件)
- 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
关的附属法例
将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 政府当局延迟向临时立法会的事务委员会提
交文件
将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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