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第11次會議

日 期:1999年9月8日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 程

  1. 確認通過1999年2月23日、3月3日、3月22日、3月29日及4月15日的會議紀要
  2. 立法會CB(2)2693/98-99號文件 -- 1999年2月23日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2734/98-99號文件 -- 1999年3月3日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2694/98-99號文件 -- 1999年3月22日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2697/98-99號文件 -- 1999年3月29日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2707/98-99號文件 -- 1999年4月15日的會議紀要


  3.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7月5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4. (立法會CB(2)2729/98-99(01)號文件)(隨文附上)

  5. 傳媒團體的意見書
  6. 立法會CB(2)2729/98-99(02)(03)號文件 -- 香港報業公會提交的意見書及政府當局的回應(隨文附上)


  7. 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1. 條例草案

    2. 條例草案第46條指明各有關條例的已標明修訂文本(立法會CB(2)1323/98-99(02)號文件);

    3. 載述條例草案與《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主要分別的列表(立法會CB(2)1385/98-99(02)號文件
      的附件I);

    4. 比較條例草案及《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條文的對照表(立法會CB(2)1433/98-99(01)號文件的
      附件);及

    5.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立法會CB(2)1964/98-99(01)號文件)。

  8. 下次會議日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3日


附錄

已在較早前發出的文件一覽表

  1.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2月23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385/98-99(02)CB(2)1433/98-99(01)號文件);

  2.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3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433/98-99(02)號文件);

  3.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10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517/98-99(01)號文件);

  4. 有關選舉管理委員會就1999年區議會選舉發出的指引擬稿的資料摘要
    (立法會CB(2)1517/98-99(02)號文件);

  5.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一宗關乎1999年3月坑口布袋澳村代表選舉的案件所作的裁決
    (立法會CB(2)1546/98-99(01)號文件);

  6. 助理法律顧問與政府當局之間就條例草案第7條的往來書信
    (立法會CB(2)1581/98-99(01)(02)號文件);

  7. 比較條例草案第7條及現行的《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及8A條的對照表
    (立法會CB(2)1581/98-99(03)號文件);

  8.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22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581/98-99(04)CB(2)1680/98-99(01)號文件);

  9.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29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680/98-99(02)號文件) ;

  10.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15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805/98-99(01)號文件);

  11.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20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805/98-99(02)號文件);

  12.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28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838/98-99(01)號文件);

  13. 有關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應用於1999年區議會選舉的資料摘要
    (立法會CB(2)1838/98-99(02)號文件);

  14. 義務性質服務 -- 秘書處擬備的文件擬本(立法會CB(2)1947/98-99(01)號文件);

  15.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15、20及28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進一步回應
    (立法會CB(2)1947/98-99(02)號文件);

  16.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28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進一步回應
    (立法會CB(2)2053/98-99(01)號文件);及

  17.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5月5日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2053/98-99(02)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