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日 期:1999年7月27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 程

  1. 續議事項
  2. 背景文件

    1. 於1999年4月23日隨立法會CB(3)1542/98-99號文件發出的條例草案文本

    2. 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4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4/17/7);

    3. 法律事務部就該條例草案提交的報告[立法會LS170/98-99號文件],
      該文件已隨立法會CB(2)1823/98-99號文件發出;及

    4. 已提出的關注事項一覽(截至1999年7月26日的情況)[隨文夾附的立法會
      CB(2)2630/98-99(01)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

    1.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7月20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隨文夾
      附的立法會CB(2)2630/98-99(02)號文件]。

  3.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4. (附表3第39條和以後的條文)

    1. 有關法例條文的標明修訂文本(A、B及C組);

    2. 載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各項條文所訂明的法定權力及
      獲兩個臨時市政局授權人員類別的列表[立法會CB(2)2387/98-99(01)號
      文件的附錄III];及

    3.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訂立的兩個臨時市政局附例
      比對表及附屬法例的修改建議[立法會CB(2)2598/98-99(02)號文件的附
      件B]。
    先前已發出的文件一覽

    附錄

  5. 其他事項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6日

附錄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先前已發出的文件一覽

(A)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1. 《香港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顧問報告》(1998年11月)及政府的
    初步回應(1998年12月);

  2. 《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1999年2月)及政府的初步
    回應(1999年3月);

  3. 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中有關費用的規定提供的討論文件[立法會CB
    (2)2085/98-99
    號文件];

  4.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13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
    CB(2)2088/98-99(01)號文件];

  5.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
    CB(2)2204/98-99(01)號文件];

  6. 政府當局就未來釐定文化康樂服務收費的政策提交的討論文件[立
    法會CB(2)2374/98-99(01)號文件];

  7.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6月4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
    CB(2)2374/98-99(02)號文件];

  8. 政府當局就向公職人員轉授法定權力提交的討論文件[立法會CB(2)
    2387/98-99號文件];

  9.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6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
    CB(2)2522/98-99(02)號文件];及

  10.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7月6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
    CB(2)2598/98-99(02)號文件]。
(B) 其他有關文件
  1. 張永森議員就條例草案有關的政策事宜提供的列表[立法會CB(2)2124
    /98-99(01)
    號文件];

  2.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於1999年5月19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當中
    就條例草案提出了若干問題和建議[立法會CB(2)2164/98-99(01)號文件]
    ;以及政府當局1999年5月31日的覆函[立法會CB(2)2164/98-99(02)號文
    件];

  3. 一篇有關近期一宗在物業轉讓擁有權後追討欠租的法庭案件的剪報
    [立法會CB(2)2451/98-99號文件],楊孝華議員在1999年6月25日會
    議上曾提及該法庭案件;

  4. 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題為"美國及英國的食物安全管制
    及相關的環境衛生事宜"的研究報告[立法會CB(2)2483/98-99號文件]
    ;及

  5. 政府當局所提供法庭就一宗在物業轉讓擁有權後追討欠租的案件作
    出的裁定[立法會CB(2)2598/98-99(02)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