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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1999年2月26日举行的第23次会议
议 程
- 通过1999年2月5日第22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337/98-99号文件)
- 续议事项
-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行政长官就內务委员会主席1999年2月2日去函邀请其出席会议与
立法会议员讨论有关新机场启用的3份调查报告所作覆函(于1999
年2月15日发出)
(行政长官覆函及內务委员会主席函件的副本已于1999年2月15日
送交议员。该两封函件的中文本随附于后)
-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
案所拟备的报告
- 《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
(立法会LS97/98-99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04/98-99号文件)
-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03/98-99号文件)
-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09/98-99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9年纪律部队福利基金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16/98-99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9年2月1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等附属法例于1999年2月5日在宪报刊登)及将于1999年3月3日提交
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该等附属法例于1999年2月12日及19
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13及LS118容后奉上及LS123/98-99号文件随附于后)
- 将于1999年3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 质询
(立法会CB(3)1275/98-99号文件)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 《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
-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 《1999年法律适应化(第5号)条例草案》
- 《1999年法律适应化(第6号)条例草案》
- 《1999年法律适应化(第7号)条例草案》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 《区议会条例草案》
-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 政府议案
-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及《释义及通则
条例》(第1章)第35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
-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库务
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117/98-99号文件容后奉上)
- 议员议案
- 有关"公务员文化及效率"的议案
上述议案将由李家祥议员动议。议案措辞的拟本随附于后。
- 有关"对律政司司长投不信任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将由吴霭仪议员动议。议案措辞的拟本随附于后。
- 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338/98-99号文件)
-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口头汇报。
- 《区议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1326/98-99号文件 - 中文本容后奉上)
-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立法会CB(1)911/98-99号文件)
- 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1317/98-99号文件)
- 其他事项
终审法院就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出生子女的香港居留权有关的案件所
作判决的影响
(将由刘慧卿议员提出)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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