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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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5-16)11*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12月2日、16日和2016年1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保留2個編外職位,即環境局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位和律政司1個助理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職位,由2016年2月10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為期3年,以便與電力公司就新一套《管制協議》進行談判 |
(出席人員:環境局常任秘書長/環境局副秘書長/署理環境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電力檢討)/律政司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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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1月23日討論此項建議)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6年1月6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ESC44/15-16(01)) | ||
2. | EC(2015-16)10*註釋符號代表2015年12月2日、16日和2016年1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重訂建築署7個跨專業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常額職位為指定職系職位,即3個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單一專業)職位、1個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1個總屋宇保養測量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1個總工料測量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以及1個總結構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起即時生效,以便更善用人力資源和更有效策劃人力安排,以應付運作需要 |
(出席人員:發展局起動九龍東辦事處副專員/建築署署長/建築署部門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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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5月26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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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5-16)12 | 建議由2016年4月13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的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以推行措施,促進與內地的金融合作;以及履行國際承諾,加強金融規管和維持金融體系穩定 |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國際及內地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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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7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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