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議程
2016年2月29日(星期一)
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舉行會議

文件編號事項
1.EC(2015-16)14*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2月3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建議由2016年4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在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經濟分析部保留1個首席經濟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3年,以加強首長級人員支援政府在人口、扶貧及福利政策範疇而進行的經濟分析及研究工作
(出席人員: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政府經濟顧問/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經濟主任(1)/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經濟主任(5))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月18日討論此項建議)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3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ESC58/15-16(02))

2.EC(2015-16)13*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2月3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將政府經濟顧問首長級常額職位的職級,由目前的首長級薪級第4點,提升至首長級薪級第5點,並在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開設1個副政府經濟顧問的新職級和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加強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的首長級人員的支援
(出席人員:行政署長/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政府經濟顧問/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經濟主任(1)/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經濟主任(5))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月18日討論此項建議)

3.EC(2015-16)15*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2月3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建議保留路政署鐵路拓展處1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2016年4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至2022年3月31日止,為期最長6年,以提供專責支援並監察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完成沙田至中環線和觀塘線延線工程項目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路政署署長/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

(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14日討論此項建議)

4.EC(2015-16)17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康樂及體育科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約19個月,由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及開設1個政府建築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44個月,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便提供專責的首長級人員支援,以負責啟德體育園區項目的詳細規劃和推展工作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體育專員/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建築署高級工程策劃經理)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22日討論此項建議)

5.EC(2015-16)16 建議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衞生署1個顧問醫生職位(首長級薪級第4/3/2點)和1個首席醫生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後即時生效,為期3年,以分別領導新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事處和其轄下的規劃及發展部
(出席人員: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食物及衞生局醫療規劃及發展統籌處處長/衞生署署長/衞生署助理署長(服務質素))

(衞生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21日討論此項建議)

6.EC(2015-16)18 建議保留4個編外職位,即海事處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個海事處助理處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律致司法律草擬科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由2016年6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至2019年5月31日止,為期3年,以繼續督導和領導海事處的制度改革,以及進行修訂海事相關法例的工作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海事處處長/海事處副處長(特別職務)/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雙語草擬及行政))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月26日討論此項建議)

7.EC(2015-16)19 建議由2016年7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繼續提升駐內地辦事處的職能及完善網絡,並促進香港與內地相關省市的區域合作
(出席人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工商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15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532/1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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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3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