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議程
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
下午2時30分至6時30分
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舉行會議

文件編號事項
1.EC(2015-16)17*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康樂及體育科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約19個月,由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及開設1個政府建築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44 個月,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便提供專責的首長級人員支援,以負責啟德體育園區項目的詳細規劃和推展工作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康樂及體育)/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建築署高級工程策劃經理)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22日討論此項建議)

2.EC(2015-16)16*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建議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衞生署1個顧問醫生職位(首長級薪級第4/3/2點)和1個首席醫生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後即時生效,為期3年,以分別領導新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事處和其轄下的規劃及發展部
(出席人員: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食物及衞生局醫療規劃及發展統籌處處長/衞生署署長/衞生署助理署長(服務質素))

(衞生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21日討論此項建議)

3.EC(2015-16)18*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建議保留4個編外職位,即海事處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個海事處助理處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律致司法律草擬科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由2016年6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至2019年5月31日止,為期3年,以繼續督導和領導海事處的制度改革,以及進行修訂海事相關法例的工作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海事處處長/海事處副處長(特別職務)/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雙語草擬及行政))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月26日討論此項建議)

4.EC(2015-16)19*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建議由2016年7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繼續提升駐內地辦事處的職能及完善網絡,並促進香港與內地相關省市的區域合作
(出席人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工商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15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532/15-16(01)))

5.EC(2015-16)20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及創意產業科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3年,以檢討《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並完成相關的立法工作
(出席人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1月9日討論此項建議)

6.EC(2015-16)21 建議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刊憲日期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為期5 年,以領導新設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規管部,負責策劃及領導新條例獲通過後的實施工作
(出席人員: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食物環境衞生署副署長(行政及發展)/食物環境衞生署助理署長(職系管理及發展))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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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