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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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5-16)19*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2月29日、3月2日和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2016年7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繼續提升駐內地辦事處的職能及完善網絡,並促進香港與內地相關省市的區域合作 |
(出席人員: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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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15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532/15-16(01))) | ||
2. | EC(2015-16)20#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3月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及創意產業科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3年,以檢討《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並完成相關的立法工作 |
(出席人員: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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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1月9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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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5-16)21#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3月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刊憲日期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為期5年,以領導新設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規管部,負責策劃及領導新條例獲通過後的實施工作 |
(出席人員: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食物環境衞生署副署長(行政及發展)/食物環境衞生署助理署長(職系管理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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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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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6-17)1 | 建議由2016年7月1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在勞工及福利局保留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12個月,以繼續就「安老服務計劃方案」提供支援 |
(出席人員: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勞工及福利局副秘書長(福利)/勞工及福利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特別職務)/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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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3月14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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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6-17)2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開設3個編外職位,即保安局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個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第2點),為期約3年,至2019年3月,以督導及支援有關檢討,以及在檢討進行期間加強相關執法措施及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並在入境事務處開設1個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第2點),為期約2年,至2018年5月,以提供專職的首長級人員領導推行新一代智能身份證系統項目的工作 |
(出席人員:保安局副局長/保安局副秘書長/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入境事務處副處長/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個人證件)/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執法及遣送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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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日和2016年3月1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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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6-17)4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發展局工務科開設1個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約3年,至2019年3月31日止,以領導項目成本管理辦事處制訂和推行建造成本控制及成本減省措施;以及因應運作需要的轉變,重訂2個常額職位,即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和1個總土力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並分別刪除1個總土力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和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作抵銷 |
(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1/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2/發展局政府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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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3月15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1)816/15-1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