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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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6-17)3*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23日、25日和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民航處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為期約3年,至2019年3月31 日止,以加強民航處高層在推動多個重大工作項目的能力,以及改善部門的整體行政管理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民航處處長)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月26日討論此項建議) | ||
2. | EC(2016-17)5*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23日、25日和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2016年7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掌管將設立的香港駐雅加達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經貿辦」),並刪除駐華盛頓經貿辦1 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4點),以作抵銷;把總目96在2016-17 年度的編制上限(按薪級中點估計的年薪總值)提高1,937,000元,即由81,368,000元增至83,305,000 元,以開設新的駐雅加達經貿辦所需的有關非首長級職位;以及在駐華盛頓經貿辦的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職位刪除後,重整該辦事處的首長級編制 |
(出席人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首席行政主任(行政))
(工商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3月15日討論此項建議) | ||
3. | EC(2016-17)6*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23日、25日和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律政司法律政策科開設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以主管1個專責小組,執行與仲裁相關的職責 |
(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律政司副法律政策專員(一般法律事務)/律政司助理法律政策專員(一般法律政策))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3月21日討論此項建議) | ||
4. | EC(2016-17)7#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3年,以帶領和督導新成立的項目管理辦公室為香港發展貿易單一窗口的工作 |
(出席人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工商)/海關助理關長(稅務及策略支援)/助理政府資訊科技總監(產業促進))
(工商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4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 ||
5. | EC(2016-17)8#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把開設編外職位的權力轉授各有關管制人員,擬設的編外職位將暫時填補屬較低薪級表的常額職位,藉此讓總數不超過47名因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而職位被取消的保險業監察主任,擔任其他公務員職位 |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特別職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保險業監理專員)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7日討論此項建議) | ||
6. | EC(2016-17)9#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勞工處開設1個首席勞工事務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支援標準工時委員會餘下的工作,以及跟進工時政策方向及相關工作 |
(出席人員: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勞工處處長/勞工處助理處長(政策支援))
(人力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15日討論此項建議) | ||
7. | EC(2016-17)10#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2017年1月1日起,保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2年,以推行有關核數師監管制度改革、設立新的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和檢討《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立法工作,以及處理與放債業務有關的財務中介等其他政策事宜 |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3月22日討論此項建議) | ||
8. | EC(2016-17)11#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4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1個政府城市規劃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2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直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領導新設的大嶼山拓展處;以及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因應大嶼山拓展處的成立而重組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各拓展處,重新調配土木工程拓展署內3 個首長級薪級第3點職位、5個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位及13個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 |
(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規劃署助理署長(全港)/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策略規劃))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3日和2016年4月26日討論此項建議) | ||
9. | EC(2016-17)12#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教育局專業發展及特殊教育科下新成立的幼稚園教育分部開設1個教育署助理署長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約3年,至2019年3月31日止,以及開設1個首席教育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制定整體策略,藉此推行新的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領導制定具體措施的工作、督導新政策的推行,以及監察有關措施的進展 |
(出席人員:教育局副局長/教育局副秘書長/教育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特殊教育及幼稚園教育))
(教育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1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4)949/15-16(01))) | ||
10. | EC(2016-17)13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政府飛行服務隊開設1個總機師常額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1點),以提升飛行安全管理及加強部門的整體管理 |
(出席人員:保安局副秘書長/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保安局助理秘書長/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政府飛行服務隊高級機師(定翼機項目))
(保安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月5日討論此項建議) | ||
11. | EC(2016-17)14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1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至2021年3月31日,以便推行支援公營房屋發展項目的基建工程;以及在房屋署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個總房屋事務經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和1個總產業測量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應付因物業組合不斷增長、推行物業及租務管理改善措施、恢復出售新建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和香港房屋委員會其他資助出售單位的銷售作業所產生的額外工作量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房屋)/房屋署副署長(屋邨管理)/房屋署助理署長(房屋資助)/房屋署助理署長(工務)/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支援服務)/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處副署長(工程及環境管理))
(房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4月12日討論此項建議) | ||
12. | EC(2016-17)15 | 建議在規劃署開設1個總城市規劃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19年3月31日止,負責領導該署委員會部增設的1個小組,以加強對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秘書處支援,以及處理法定規劃事宜,包括與城市規劃委員會相關的司法覆核 |
(出席人員:發展局副秘書長(規劃及地政)/規劃署副署長/規劃署助理署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3日討論此項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