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
1. | EC(2016-17)9*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和6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勞工處開設1個首席勞工事務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支援標準工時委員會餘下的工作,以及跟進工時政策方向及相關工作 |
(出席人員: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勞工處處長/勞工處助理處長(政策支援))
(人力事務委員會曾於2015年12月15日討論此項建議) | ||
2. | EC(2016-17)10*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和6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2017年1月1日起,保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2年,以推行有關核數師監管制度改革、設立新的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和檢討《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立法工作,以及處理與放債業務有關的財務中介等其他政策事宜 |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3月22日討論此項建議) | ||
3. | EC(2016-17)11*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和6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4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1個政府城市規劃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2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直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領導新設的大嶼山拓展處;以及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因應大嶼山拓展處的成立而重組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各拓展處,重新調配土木工程拓展署內3 個首長級薪級第3點職位、5個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位及13個首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 |
(出席人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務)/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策略規劃))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3日和2016年4月26日討論此項建議) | ||
4. | EC(2016-17)12*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5月31日和6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教育局專業發展及特殊教育科下新成立的幼稚園教育分部開設1個教育署助理署長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約3年,至2019年3月31日止,以及開設1個首席教育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制定整體策略,藉此推行新的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領導制定具體措施的工作、督導新政策的推行,以及監察有關措施的進展 |
(出席人員:教育局副局長/教育局副秘書長/教育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特殊教育及幼稚園教育))
(教育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1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4)949/15-16(01))) | ||
5. | EC(2016-17)13#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6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政府飛行服務隊開設1個總機師常額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1點),以提升飛行安全管理及加強部門的整體管理 |
(出席人員:保安局副秘書長/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保安局助理秘書長/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政府飛行服務隊高級機師(定翼機項目))
(保安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月5日討論此項建議) | ||
6. | EC(2016-17)14#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6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1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至2021年3月31日,以便推行支援公營房屋發展項目的基建工程;以及在房屋署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個總房屋事務經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和1個總產業測量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應付因物業組合不斷增長、推行物業及租務管理改善措施、恢復出售新建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和香港房屋委員會其他資助出售單位的銷售作業所產生的額外工作量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房屋)/房屋署副署長(屋邨管理)/房屋署助理署長(房屋資助)/房屋署助理署長(工務)/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支援服務)/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處副署長(工程及環境管理))
(房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4月12日討論此項建議) | ||
7. | EC(2016-17)15#註釋符號代表2016年6月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規劃署開設1個總城市規劃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19年3月31日止,負責領導該署委員會部增設的1個小組,以加強對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秘書處支援,以及處理法定規劃事宜,包括與城市規劃委員會相關的司法覆核 |
(出席人員:發展局副秘書長(規劃及地政)/規劃署副署長)
(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2月23日討論此項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