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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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5-16)17 |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康樂及體育科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約19個月,由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及開設1個政府建築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44個月,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便提供專責的首長級人員支援,以負責啟德體育園區項目的詳細規劃和推展工作
| 通過
(點名表決 - 贊成 - 17 反對 - 8 棄權 - 0) |
2. | EC(2015-16)16 | 建議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衞生署1個顧問醫生職位(首長級薪級第4/3/2點)和1個首席醫生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後即時生效,為期3年,以分別領導新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事處和其轄下的規劃及發展部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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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5-16)18 | 建議保留4個編外職位,即海事處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1個海事處助理處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律致司法律草擬科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由2016年6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至2019年5月31日止,為期3年,以繼續督導和領導海事處的制度改革,以及進行修訂海事相關法例的工作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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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5-16)19 | 建議由2016年7月1日起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繼續提升駐內地辦事處的職能及完善網絡,並促進香港與內地相關省市的區域合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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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5-16)20 | 建議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及創意產業科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3年,以檢討《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並完成相關的立法工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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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5-16)21 | 建議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刊憲日期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為期5 年,以領導新設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規管部,負責策劃及領導新條例獲通過後的實施工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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