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会 ─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议程


日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时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会议纪要

项目 事项
I. 建议在布政司署教育统筹科开设一个首长级
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 2点),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以应付工业
安全及其他有关事宜所带来的额外工作
(出席人员:副教育统筹司/首席助理教育统
筹司)
EC(96-97)45*
II. 建议保留律政署法律草拟科一个副首席检察
官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
,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九
月三十日止,专责将目前适用于香港的英国
法例本地化,以及将香港法例适应化,使符
合《基本法》的规定
(出席人员:律政署法律草拟专员/律政署
政务总监)
EC(96-97)47
III. 建议保留四个编外职位,即保安科一个首长
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及一
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
);一个惩教署助理署长职位(一般纪律人员
(指挥官级)薪级第2点);以及一个人民入境
事务处助理处长职位(一般纪律人员(指挥官
级)薪级第 2点),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
日为止,以处理有关遣返越南船民的事务和
其他与越南船民有关的问题,以及安排越南
船民移居海外的事宜

(出席人员:副保安司/保安科难民事务统
筹专员/惩教署副 署长/惩教署政务秘
书/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EC(96-97)49
IV. 建议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一九九七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间,保留律政署民事检
察科一个顾问职位 (属首席检察官职级)(首
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专责就寻求庇
护和非法入境越南船民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和进行诉讼

(出席人员:律政署民事检察专员)
EC(96-97)48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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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