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編號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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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97-98)24 |
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一個原訟法
庭法官編外職位,開設期至2000
年9月28日為止,以便出任人員
接掌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的司法職務,該名法官已獲委任
為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出席人員: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司法機構秘書/總選舉事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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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97-98)25 |
建議在政府總部轄下公務員事務
局保留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
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4點),直至 2000
年3月31日為止,以便繼續借調
一名合適的人員到香港出口信
用保險局。
(出席人員:公務員事務局副局
長/工商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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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97-98)26 |
建議在衞生署開設兩個常額職位
,包括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
位 ( 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首
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
點),並刪除兩個常額職位,包
括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總行
政主任職位(總薪級第45 至49 點)
,以作抵銷,藉此改善部門行政
。
(出席人員: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
局長/衞生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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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97-98)27 |
建議在勞工處保留一個助理處長
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直
至1998年6 月 30日為止,以便繼
續借調一名合適的人員到僱員再
培訓局。
(出席人員: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
局長/勞工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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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97-98)28 |
建議把地政總署1997-98年度常額
編制內所有非首長級職位按薪級
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總值上限提
高 9,201,000元,即由978,809,000
元增至988,010,000元,以便開設
25個非首長級職位。
(出席人員:運輸局首席助理局
長/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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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97-98)29 |
建議在1998-99年度的預算草案內
保留衞生署一個首席行政主任編
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便
繼續借調一名首席行政主任到香
港戒毒會擔任總幹事一職。
(出席人員: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衞生署助理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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