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日 期:1999年6月11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程

  1. 通过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2. [立法会CB(2)2208/98-99号文件--1999年5月13日会议纪要的拟稿]

  3.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4. 条例草案

    1. 于1999年4月23日随立法会CB(3)1542/98-99号文件发出
      条例草案文本

    2. 政制事务局于1999年4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C4/17/7);

    3. 法律事务部就该条例草案提交的报告(立法会LS170/98-99
      号文件),该文件已随立法会CB(2)1823/98-99号文件发出
      ;及

    4. 截至1999年6月10日的已提出的关注事项一览[CB(2)2265/
      98-99(01)
      号文件随文夹附]。

    1. 就厘定费用的机制进行讨论

      1.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中有关费用的规定提供的讨论文件[立
        法会CB(2)2085/98-99号文件];及

      2.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
        回应[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2. 就向公职人员转授法定权力进行讨论

      1.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13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
        回应[立法会CB(2)2088/98-99(01)号文件];及

      2.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
        回应[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的附录III]。

        已发出的有关文件一览

        附录

  5.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6. (条例草案第7条及以后的条文)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0日


附录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已发出的有关文件一览

  1.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1. 《香港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报告》(1998年11月)
      及政府的初步回应(1998年12月);

    2. 《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服务顾问报告》(1999年2月)及政
      府的初步回应(1999年3月);

    3.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中有关费用的规定提供的讨论文件[立
      法会CB(2)2085/98-99号文件];

    4.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13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
      回应[立法会CB(2)2088/98-99(01)号文件];及

    5.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
      回应[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2. 其他有关文件

    1. 张永森议员就条例草案有关的政策事宜提供的列表[立法
      CB(2)2124/98-99(01)号文件];及

    2.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于1999年5月19日致政府当局的
      函件,当中就条例草案提出了若干问题和建议[立法会CB
      (2)2164/98-99(01)
      号文件];以及政府当局1999年5月31日
      的覆函[立法会CB(2)2164/98-99(02)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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