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立法会 (2008至2012年)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下称"该条例")成立,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团体。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由立法会主席出任,而委员人数不得多于13人,包括主席在內。
根据该条例第9条,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项目符号 透过秘书处向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

项目符号 为立法会议员及秘书处职员提供办公地方;

项目符号 监督秘书处的运作;

项目符号 就立法会及任何立法会全局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制备正式纪录;及

项目符号 履行立法会藉决议决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权力

该条例第10(1)条订明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其中主要包括

项目符号 决定立法会秘书处的结构及职能;

项目符号 雇用秘书处职员、将该等职员解雇或对该等职员进行纪律处分及决定该等职员的数目、职级安排、职责、薪酬及其他服务条款及条件;

项目符号 制订及执行有利于履行行政管理委员会职能的管理及财务政策;

项目符号 安排拟备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周年收支预算及事务计划书;及

项目符号 收取、使用及投资款项。

项目符号 委员名单

项目符号 年度报告

项目符号 简介会


行政管理委员会委任了5个委员会,执行若干转委的职能。这些委员会是:

项目符号 人事委员会:负责处理聘任及其他人事安排事宜。

项目符号 议员工作开支委员会:负责就处理议员申领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事宜提供意见。

项目符号 设施及服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向立法会及秘书处提供服务、办公地方及设施的事宜。

项目符号 艺术委员会:负责就有关新立法会综合大楼艺术品的事宜提供意见。

项目符号 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委员会:负责考虑和审批有关使用立法会广场的申请,以及在有需要时施加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