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下称"该条例")成立,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团体。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由立法会主席出任,而委员人数不得多于13人,包括主席在內。 根据该条例第9条,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