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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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建議在律政署法律政策科開設一個副首席檢
察官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2 點)
,為期三年,負責掌管一個新設的《基本法》
組。 EC(96-97)50
(出席人員:律政署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律
政署政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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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建議開設三個常額職位,即一個房屋署副署
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4點)、一個庫務署副署
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及一個首席行
政主任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 1 點),並刪除一
個庫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以作抵銷,藉此加強房屋署首長級高層
架構。 EC(96-97)51
(出席人員:房屋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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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建議開設一個助理申訴專員常額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 2 點),掌管申訴專員公署改組後其中
一個新成立的調查科。 EC(96-97)53
(出席人員:副申訴專員/申訴專員公署首席
行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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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建議在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開設一個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 ),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以便
提供人手,協助應付副秘書長級別人員日益
繁重的工作,並建議提高常額編制上限。
(出席人員: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大學教
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 EC(96-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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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建議修訂現有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程序 EC(96-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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