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3) 881/98-99 (02)號文件
檔 號: CB(3)/C/1 (II)
1998年12月15日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會議文件
處理關於議員未有登記或披露
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投訴的程序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提供資料,講述在處理關於議員未有登記或披露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的投訴一事上,前立法局的議員利益委員會在1992年 5 月採納的程序和海外立法機
關的有關做法,並就應否訂立處理該類投訴的程序,徵詢委員的意見。
背景
2.根據《議事規則》第73條,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下稱"監察委員會")的職
能包括:考慮及調查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或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其
個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訴,以及向立法會作出報告及建議,包括關於根據規則第85條
( 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處分 )作出處分的建議。根據規則第85條,立法會可藉訓誡或譴
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而對議員加以處分。監察委員會認為,為履行該等職
責,監察委員會或有需要訂立程序,用以處理議員未有登記或披露其須予登記的個
人利益的投訴。
3.在1998年 9 月24日舉行的監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委員要求秘書處就其他立法
機關為處理議員未有妥為登記或披露其利益的投訴而制訂的做法,搜集有關資料。
監察委員會特別希望得知引發行動的機制,以及須依循的步驟為何。
前立法局的議員利益委員會採納的程序
4.在1992年 5 月,議員利益委員會訂立了其工作程序,當中包括處理有關議員登記
或披露個人利益的投訴的程序。該項程序現載於附錄1,供委員參考。該項程序從
沒被前立法局的議員利益委員會引用,因為無此需要。
海外立法機關的做法
5.附錄 2 載有一份參考文件,講述英國、澳洲、加拿大及美國各海外立法機關在議
員行為及懲罰措施方面的做法。
投訴程序的共通之處
6.委員會注意到,任何議員或市民均可向立法機關投訴某議員未有妥為登記或申報
其個人利益。但該類投訴必須以書面提出、附以足夠的支持證據及必須具名。立法
機關在接獲投訴後,便會進行調查。
7.立法會迄今不曾就登記及披露金錢利益一事向任何議員進行調查。此情況與很多
立法機關所奉行的原則一致,就是懲治管轄權應盡量避免行使,並且只會在信納確
有必要時方可行使,以合理地確保立法機關、議員或職員在履行職能時不會受到不
適當的妨礙。
監察委員會處理投訴的程序
8.若委員同意,前立法局的議員利益委員會採納的程序中第II至IV部所載條文(附錄
1)經適應化修改後,監察委員會可予以採納,作為處理關於議員未有登記或披露其
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投訴的程序。
徵詢意見
9.現謹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應否為處理議員未有登記或披露其須予登記的個
人利益的投訴而訂立程序一事,請委員提出意見。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9日